1樓:清韻飄憶
1、合法。2、記過有效。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對工作以及休息時間的規定為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以及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但根據1995年3月25日《***關於修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的決定》修訂)並於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已經將工作時間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且在第九條明確規定「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現行工作制應為8小時/日,40小時/周,即周五工作制,休息兩天。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所以只要保證了你的休息時間,變動上班時間也是合法的。
4、職工有隨時解除勞動關係權利,但必須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如果想拿到賠償款,那就要公司主動辭退你。不過因曠工或重大工作失誤被辭退是不給賠償款的。
5、公司有調整崗位的權利,如果你不同意可以協商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2樓:帳號已登出
公司內部的處罰需要規章制度約定,規章制度需要公平合理合法。調整上班時間是不合法的,因為周天是節假日,上班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而周一是不用的,您公司這麼調整是變相剋扣了加班工資。績效考核是要有依據的。
調崗合同沒約定的不能調,否則是變更勞動合同,而變更合同要雙方一致同意的。您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司經常變動工作時間又沒加班工資您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您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糾紛問題
3樓:浦晴天
您好,請問下,你在進入這個公司的時候,有試用期嗎?因為在一般的公司中,都有試用期這個說法,基本都是以2到6個月,而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公司有權利辭退在試用期內的員工。
其次,在你應聘的時候,公司經理給你說的薪資問題,有書面合同之類的檔案嗎?因為在一般的公司中,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薪資待遇於正式員工的薪資待遇有點區別。
如果,這些都沒有,或者都不存在的話,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仲裁。在1000~5000直接可以找勞動仲裁解決,而超過5000的範圍,需要去勞動局解決。
對於用人單位是否會有補償,這個也是有區別的,如果你們當初簽訂了書面之類的檔案合同,公司在辭退你的時候會有其他之類的補償,如失業金。
弱弱的問下,辭退你的理由是什麼?難道就一句簡簡單單的「你不用來上班了?」,請你詳細點,希望我能幫到你。
請教乙個關於勞動糾紛的問題
4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和單位出現勞動糾紛,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可將兩家單位同時作為索賠物件。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5樓:匿名使用者
都給你扯暈了,首先,你原本在a單位上班,勞動合同、工資和社保都是a單位負責,是吧,後來,a單位指派你去了b公司上班,那麼你的工資很有可能是b單位支付,a公司參保,現在a單位終止了你的社保參保關係,那麼如何確定你的勞動關係呢,第一,你是否在調任去b公司的時候,已經跟a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有書面證明你是辭職後過去b單位的還是a單位出具的調任書證明你是調任過去的,這點很重要,前者說明你已經跟a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了,沒法追討a單位的任何責任了,後者說明你的勞動關係主體還是在a公司或者說ab都是你的用工主體,如果確定是後者的話,就可以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6樓:冷煦星三詩
主動辭職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如果2010年10月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你可以有3個月的工資補償,補償標準應當按2700元進行計算。
關於勞動糾紛的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8樓:深圳劉勇
叫我籤了一張單。單的大概意思就是我已經領取了公司的賠款——這個案件有點複雜,沒有必勝的把握。建議在當地請律師當面分析,尋找有利證據。
關於勞動糾紛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諮詢下
9樓:網友
1、單位到期不續簽,有經濟補償。現在辭職或自動離職,沒有經濟補償。
2、雙休日加班,應該2倍。
3、略4、有。
點選「上海小律師」(使用者資料)有聯絡方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1,視為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提離職沒有補償。
2、單位沒有義務向員工出示啊。正常上班加加班一共2432小時即304個8小時嗎?沒有超標啊。
3、應該發。
4、可以要求工傷補償:醫療、失業等補償金。
就高溫費、工傷補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務必請專業律師**,勿自己看著辦!!
勞動糾紛的問題
11樓: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四、關於拖欠工資。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未及時就是拖欠,未足額就是剋扣。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業基礎與同富裕。
勞動糾紛的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法》82條規定仲裁的起訴時效的60日,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解釋,起算之日應為3月4日(如果有書面通知的話),沒有書面通知則為你主張權利之日,因此仲裁庭說你超時效是不對。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09年5月開始沒有簽訂合同則至10年5月起你與該公司的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也就是從09年5月至11年4月的工資的雙倍,特此提醒!
另外因為你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你的經濟補償金也是按照雙倍給,也就是年總計個月的兩倍,即七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4樓:09郭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由於時效是一年,按月計算。
勞動糾紛問題
16樓:楊曉平律師網
1、你辭職是你的權利,不管單位有沒有過錯或有沒有約定服務期限,都可以辭職,但就是辭職程式有所區別而已;
2、如單位沒有和你簽合同,你可以要雙倍工資。
3、如單位有過錯你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辭職);如單位沒有過錯你的提前書面通知單位,一般乙個月前就可以。
17樓:張
會,你的老闆在放p,不簽合同你可以去告他,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小工廠肯定沒有給你交過社保吧, 如果勞動手冊還在你手中, 那麼你無需理會這些, 明天就可以抬腿走人不用去上班了。 就是要拿好工資再走人。 私人老闆黑啊, 你一走他就會賴帳的。
另外去勞動局申請仲裁,沒有3個月左右的時間根本不可能有結果。特提醒下。
1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乙個月後你就可以走人了。單位沒有和你簽合同,你可以要雙倍工資。
關於勞動糾紛問題,關於勞動糾紛問題
首先,需要看你們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對於這種現象有沒有規定,如果單位明顯違反規定你是可以去勞動局反映情況。第二,合同到期之後工人單位是可以不進行續簽的,這個沒有辦法的。第三,試用期當初已經過了,如果從新規定是違反勞動法的,你是可以去勞動局進行反映的,如果不行建議你在你們當地找一家律師事務所的當面諮詢一...
勞動糾紛問題
楊曉平律師網 1 你還有救濟途徑,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仲裁委的裁決不見得都正確,實踐中法院改判的挺多的,和仲裁委目前的體制有關,他們一般採納勞動部 現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規章,對法院司法解釋和相關法律視而不見,而法院確恰恰相反 2 從你的陳述可見,你是由於單位的過錯才向仲裁委仲裁的。你行駛的是...
關於勞動糾紛的問題,關於勞動糾紛的問題
你好,勞動者和餐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了嗎?不合理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
勞動糾紛,工資問題,勞動工資糾紛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 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
求勞動爭議解決辦法,勞動糾紛問題
恕我直言 雙方都存在過錯。1 員工稱其有技術,你方有要求其提供證明嗎?看你的描述是沒有,只是輕信了口說為憑的 證明 2 你未給員工上保險,除非你無法人或個體資格,否則對方要你賠償入職以來的社保,仲裁起來,你是必須要賠的。3 病假工資照付,停職工資也是要照付的。勞動法就是這麼規定的,對用人單位的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