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協議糾紛 急,勞動協議糾紛 急 !!!!

時間 2022-01-04 23:24:36

1樓:東莞郭浩律師

我想將法律有關的規定簡單說一下,也許你會清楚,若不清楚,可**諮詢。

1、用人單位應於勞動者入職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應於入職時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否則勞動者可以隨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需提前乙個月通知。並且,可以同時要求用人單位給付經濟補償金。

3、學校的損失需要舉證,相對難以操作,不是你所考慮的問題。且是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給你購買社保,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錯在對方。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建議你還是諮詢一下律師,因為你朋友這種情況很少見,因為她的身份特殊,與學校的關係也特殊,還有就是你朋友與那個公司籤勞動合同了麼?你朋友有工資條什麼的證據麼?如果有證據還比較好辦,證明他們沒簽訂勞動合同,你朋友反而能夠得到經濟補償金。

可是你朋友還是學生,如果沒有簽合同就不好辦了,因為法律並沒有把在校學生定義成勞動者,所以勞動法在他身上是不可行的。

總之很複雜,建議你諮詢律師。

ps:如果發生勞動糾紛,可以找公司所在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前提是你要有充足的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郭浩律師說的很好

是不是學生應該是他在求學的學校的身份

是不是勞動者應該是他在工作的學校的身份

只要年滿十六周歲就行了

否則是那個學校是雇用童工

勞動合同糾紛案例!!急啊!!急啊!!

4樓:匿名使用者

1、此案例發生在2005年4月;所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只能適用《勞動法》來解決,樓上有律師朋友沒看仔細吧。

2、「仲裁部門該如何處理這起糾紛?」: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李某辭職,應提前30天通知單位,而且應當承擔單位為其提供的培訓費用、賠償因其辭職而給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

附:(1)《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是考試題,建議你還是不要再糾纏這題了:這應是以前年度的真題吧,《勞動合同法》已經於2008年1月1日實施,內容比《勞動法》要全面詳細的多,一般以後考試很少再會考到《勞動法》中與《勞動合同法》相類似、但規定卻很模糊的法條規定的。

5樓:

很明顯會判李某賠償賠償培訓費用及直接經濟損失,並且如果堅決辭職的話仲裁也會批准,但是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除此之外不得洩露公司的相關技術和其他與公司利益相關的資料,李在該單位工作期間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歸該科研單位所有,李不得利用這些成果為自己或他人謀的經濟利益。

建議李某和該單位協商解決這個問題,畢竟如果鬧到分道揚鑣的話,會是乙個兩敗俱傷的結果。回答完畢~

6樓:

廣東胡律師: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提前提出解除合同,是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關於勞動糾紛!!急!!! 20

7樓:匿名使用者

面對這次次貸危機,很多公司均通過各種方式來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而你所講到的降薪也是其中的一種。如果企業使用了降薪方式勢必之前簽定的勞動合同需要從新簽定,此屬於勞動合同內容更改。新勞動合同法相關條例明示更改勞動合同內容需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條件下方可。

所以你們單位在這一點上做的也算是滿到位的,至於你所屬單位提出降薪不同意則予以辭退,這點,我想你本單位的相關領導層及人力資源部門也是通過相關的會議後作出的決定,這樣的決定勢必會給員工的工作心態帶來不定因數的反面影響。但按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終止相關條例中有一點「勞動合同旅行與勞動合同簽定時的情況客觀因數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或勞動者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至於你所講到的經濟補償,如確實是單位提出單方面解除,相關的經濟補償金是應該予以發放的。

具體的計算方式根據你們的工作年限、前12月平均工資來計算。

個人建議:

公司啟用降薪方式來謀求企業生存平衡點,也是迫不得已,如果你個人對所屬單位存在一定的感情,及降薪金額在你所能接受範圍內,我想也只是暫時的,那就去欣然接受吧。畢竟現在的工作也不是很好找,且還要用一定的時間去找工作、進入了新的工作環境還要花一定的時間去適應並磨合。反過來講,如果你欣然接受,老闆也會看在眼裡,待某年某月某天,公司再次雄起時,也許也就是你晉公升漲薪之時!

但如果降薪金額過大,且你對現處的工作環境並不是很滿意,或有別的公司單位挖你,那也許此刻是你大跳的好機會,因為這個時候藉此機會離開,決不會拖泥帶水,一切均似乎理所應當。

望你好好考慮!!!

8樓:

公司提出降薪如果您不接受則不能對您產生效力,您的薪水依然是原合同約定的薪金,您也沒必要提出辭職,那樣的話您將很不利,一旦仲裁將會算您自動離職,公司如果強行辭退則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支付賠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狀況是屬於因公司變更勞動合同相關條款而令勞資雙方不能一致協議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狀況,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因此得到經濟補償工齡*月平均工資+上個月工資/或自通知始三十天後辭退你。

如果公司不依法給你補償,你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當可以法院訴訟。

10樓:舜儀岑芳洲

不是4個月工資,

而半個月工資。

根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實施,此前的按當時有關規定,合同到期不續簽終止的,沒有補償。此後的,即今年這幾個月適用一年工齡給乙個月工資補償,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所以,是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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