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糾紛的問題?謝謝大家

時間 2022-12-06 15:25:43

1樓:以神起的名義

你家人最後籤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時,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3、因欺詐而訂立的。所謂欺詐是指行為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4、因脅迫而訂立的。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

5、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所謂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根據上訴有關法律的規定,你家人所簽訂的第二份合同合不合法取決於你家人的主觀想法。

而且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完全可以用法律途徑解決。雙方私下和解或者上法院起訴。

2樓:李小興律師

如果你們簽了自願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返還10萬,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被迫的,那麼就是有效的,也就是沒有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相對比較複雜,給你以下的做法。

1.本案的關鍵在於第二份合同是否合法,從字面意思上看是出於被威脅或則強迫的狀態下簽訂的,那麼是無效合同,但是法律是講證據的,所以必須要能夠證明是在被威脅的狀態下簽訂的合同,所以是否找到證據很重要,如果沒有證據,那麼10萬元獎金將會沒有辦法得到任何一分錢。有證據的話就可以要求按3個月折算支付獎金。

當然如果第乙份合同明確說明了只有在做滿一年的情況下才支付獎金,那麼仍然可能在第二份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無法拿到獎金。

2.沒有購買保險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金額為半個月的工資。

由上可知,問題的關鍵和重點是如何找到簽訂第二份合同是不合法的證據。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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