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逼我寫下辭職信後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時間 2022-09-23 11:15:49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拒絕寫辭職書,勞動者可以尋找看用人單位有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如果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公司拖欠工資的辭職報告怎麼寫,不要寫的太絕,但也要保障自己的權益,怎麼寫啊?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說你寫了bai辭職報告交到公司就行du了的,到時zhi候公司收了說沒收到

dao,你又沒辦法證內

明,那就玩完容。還有即使你寫拖欠工資,如果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一樣得不到支援。

正確的做法是,寫好辭職報告,用郵政**信或者ems郵寄給公司,快遞單要寫明公司名稱,公司位址,以及「辭職報告」。其他快遞好像不行,包括順豐,法院不認可。

其次你要注意辭職原因,你要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我就是因為只寫了沒發加班工資,從勞動仲裁到初級法院到中級法院,扯了10個月。什麼截圖之類的是無效的,最有利的證據就是有公司簽章工資條,還有銀行的流水

3樓:愛上牽你的手

這個難度不大吧。其實不用顧及這麼多。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要你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工資問題特點是什麼:拖欠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因為拖欠工資辭職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寫,因為拖欠工資,違法勞動合同法,因此,辭職。

5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報告的原因欄就寫:公司拖欠了我的工資,故辭職。

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的內容條款,現申請辭職。

6樓:南方人愛吃麵

拖欠工資就去勞動局告公司啊,你不動真格還指望吸血的資本家乖乖地把錢還給你?會吵的孩子有奶吃,你不溫不火,公司對你不理不睬,走司法程式,積極保障自己的權益!

7樓:小櫻和小櫻

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

copy,你可bai以要求全額發放du,並支付拖欠部分25%的經濟補償

zhi金。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dao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仲裁。

如果有需要可以來電免費諮詢,根據案情細節做出更準確解答

8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抄,

因公司拖欠工資,依據襲

啦的合同法第三十

bai八條提出辭職。du完了

第三十七條勞

zhi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dao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員工辭職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9樓:

建議這位童鞋先去學習勞動合同法,再把單位規章制度學習一遍。。

單位擅自降薪,我被迫書面提出辭職,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10樓:君同法律**諮詢

如果是你被迫辭職,想要獲得相應的補償金的話,下面三點記清楚:

1,你一定不要遞交辭職申請書,因為一旦你遞交了辭職申請書,說明你是主動提出離職的,主動提出離職的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

2,就算不情願也要去找你的主管溝通,強烈要求待職工作,一般公司也不是傻子,會各種給你調一些崗位,薪資,總的來說就是對你心理盡享打擊,這種情況你都要取得公司的書面檔案,一定要有書面檔案,資料來說明公司的做法,當然,你可以理直氣壯的回覆公司,不同意,不接受,給他們說明你的理由。

3,公司想順理成章的攆你走,必須要有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這其實是乙個和抽象的概念,所以說,儲存好以前的績效考評,以及一些量化的指標,當然,這些東西其實也不能作為判斷是否勝任工作的理由,但是這可以是你勝任工作的憑證。

如果是你被迫辭職,你可以依法獲得下面這些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賠償金。

如果說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候,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2,賠償勞動關係解除期間的社會保險待遇。

如果是勞動者在勞動關係解除期間,因為工作期間的以外事故或者是患病被認定是工傷的,因為勞動關係解除期間用人單位沒有為該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那麼相應的工傷保險應該有用人單位承擔。

11樓:仙女王吉吉

單位擅自降薪,被迫書面提出辭職,可以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辭職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費用,原則上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無法取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勞動者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這些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

在上述情形發生時,勞動者以上述原因向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雙方勞動關係即告解除,此時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擅自降了你的薪水,首先搞清為什麼,可以向領導,或者主管部門詢問降薪的理由,如果因為你個人原因,或者工作能力差,沒有什麼業績,降了你的薪水也在理中,如果因為企業目前經濟效益差,大家一起降薪,你還要理解,如果是無緣無故的降你的薪水,或找理由來來難為你,也可以當面和領導質問,如果上述理由都不存在,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請求仲裁,要回你的合理收入。

13樓:寶馬大樹

你可以根據勞動法與單位商談,如果不行,你就可以去勞動部門要求仲裁委員會處理。

因為單位擅自降薪是違法行為,你還要求他們賠償你因此而帶來的損失。

14樓:skymayday愛信

在籤勞動合同法的時候,裡邊有工資這一項說明,如果他違背了承諾,那麼我們有權利去提出申請或辭職,要求申請自己的合法權益,。

15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擅自降薪是違反勞動法的,你被迫書面辭職,首先,你可以根據勞動法與單位商談,面談前準備好勞動法相關資料,還有你的勞動合同。如果面談打不成你滿意的解決方案,你可以採取第二步行動,也就是你去勞動部門要求仲裁委員會處理。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

16樓:jin大

單位擅自降低工人工資是違反勞動法的。在合同期內被迫辭職,你可以拿勞動合同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17樓:匿名使用者

薪資應該都是入職的時候約定好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調解吧

18樓:驀然回首共此時

搬出勞動法,向老闆的臉狠狠摔去。

19樓:

1.告訴我支援我要求從2006年7月至2009年9月的補償金的詳細法律依據

2006年7月到07年12月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因此是只能要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008年1月到2010年9月適用勞動合同法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是可以得到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順便解釋為什麼要這麼分段,主要是因為08年1月開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舊規定就被新法律給修正了,所以得分段計算

2.現在案件我準備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各位專業人士給我指點迷津

幫你順一下索賠的法律依據

首先是單位私自降低了底薪,因為未經員工同意而屬於不合法的行為,降低之後就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38條第2項

其次就是因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經濟補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6條第1項

最後就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依據是上面第1點的回答中,這裡就不重述了

就本案而言,仲裁的勝算很高,只要你勞動合同還在並且拿著工資單等證明了單位給你少發了工資那就可以拿下勞動仲裁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補充:他們說2008年之前適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給補償是與公司協商解除才給

嚴格來說是這樣的,辦法中規定的是雙方協商解除的補償,而你現在要求的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補償,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只能從08年起算

具體是不是妨礙不會影響你在勞動仲裁中提出主張,你完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而由仲裁庭仲裁,如果合理就會被採納如果不合理就不會支援你08年之前的部分而不會影響你08年以後的部分,但是如果你不主張的話仲裁庭就肯定不會主動幫你新增08年之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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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析原因,如果是你的原因,老老實實呆著,贖罪!如果不是,問問為什麼?有沒有依據?力爭一下。2 接上,如確實不行,直接走人,理由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因為公司最低應該給你發當地最低工資而不是生活費,你直接到法院告他去,還要賠償,這樣即便要不到錢,你也不用履行培訓費的賠償責任了。勞動合同法38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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