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辭退,我怎麼維護自己的利益

時間 2022-01-10 20:20:49

1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馬莉律師

回答提問

您好回答

首先建議你自己理清思路,到底是嫌補償的少還是想出口惡氣。如果嫌賠償的少,先自己看下勞動法,根據勞動法規定你應該可以拿到多少,然後和你單位進行談判,不成功的話,根據自己所要訴求的事項去找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勞動仲裁,首先是調解,然後**仲裁,判下來後15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方都可以上訴到法院,再進入法院調解,**,判決。如果你想堅持真理出口惡氣,可以慢慢跟著走,期間不太會影響你找其他工作和上班。

如果你自己感覺麻煩的話,也就只能忍氣吞聲了。

提問回答

您請說您的問題

提問我在裝修公司上班 突然老闆想把我勸退 理由是我工地上出現的問題太多 我該怎麼處理?怎麼對應他?

回答是您的問題引起的嗎 您到底做錯了什麼

提問我沒有做錯什麼 都是之前辭職走的設計師手上的單子接過來 乙個乙個來對接,解決 今天突然被聽到老總想把我勸退 我都不知道自己做錯什麼了?

回答您有沒有和老闆簽訂勞動和他

勞動合同

提問裝修公司從來都不籤勞動合同

回答那您只能靠您和對方的聊天記錄和溝通記錄 來證明你們存在勞動關係

提問什麼意思? 不明白啊 能不能好好的解釋一下 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該怎麼去跟老總溝通? 我可以申請賠賞金不?

回答建議您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您也可以先和老總溝通 申請賠償金 協商不成 提起勞動仲裁

您好 您還有什麼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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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我,我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利益

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樓:原始觀音_座蓮

你可以再好好地看看你們的合同然後從合同中找到你的維權依據,或者你也可以直接到你們當地的勞動偵查部門去求助的,或者是撥打12333也是可以的

5樓:馬莉律師

回答提問

您好回答

首先建議你自己理清思路,到底是嫌補償的少還是想出口惡氣。如果嫌賠償的少,先自己看下勞動法,根據勞動法規定你應該可以拿到多少,然後和你單位進行談判,不成功的話,根據自己所要訴求的事項去找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勞動仲裁,首先是調解,然後**仲裁,判下來後15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方都可以上訴到法院,再進入法院調解,**,判決。如果你想堅持真理出口惡氣,可以慢慢跟著走,期間不太會影響你找其他工作和上班。

如果你自己感覺麻煩的話,也就只能忍氣吞聲了。

提問回答

您請說您的問題

提問我在裝修公司上班 突然老闆想把我勸退 理由是我工地上出現的問題太多 我該怎麼處理?怎麼對應他?

回答是您的問題引起的嗎 您到底做錯了什麼

提問我沒有做錯什麼 都是之前辭職走的設計師手上的單子接過來 乙個乙個來對接,解決 今天突然被聽到老總想把我勸退 我都不知道自己做錯什麼了?

回答您有沒有和老闆簽訂勞動和他

勞動合同

提問裝修公司從來都不籤勞動合同

回答那您只能靠您和對方的聊天記錄和溝通記錄 來證明你們存在勞動關係

提問什麼意思? 不明白啊 能不能好好的解釋一下 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該怎麼去跟老總溝通? 我可以申請賠賞金不?

回答建議您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您也可以先和老總溝通 申請賠償金 協商不成 提起勞動仲裁

您好 您還有什麼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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