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和賠償問題 請高人解答,多謝了

時間 2023-05-18 12:35:06

1樓:天方溱

第一,勞動合同到期,如公司不予續簽,則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入職之日起計算;

第二,加班工資的計算需要看你們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沒有約定,則週六日依照加班計算,但需有加班證據;

第三,理論上,電工證這種年審以及服務協議,年審費用需要自己承擔,但是服務協議依然有效,如離開,可能需要賠償違約責任;

第四,同工同酬是針對勞務派遣工而言,如果一直屬於公司員工,則不存在同工同酬的問題,很難以此進行索賠。

2樓:採到乙隻

根據你的描述:你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期滿,薪資待遇不變,你拒絕續簽勞動合同,能否得到賠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條反推,單位薪資待遇不變,合同期滿,你拒絕續簽合同,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2、關於你說的同工不同酬問題,你入職時,單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約定,工資待遇,那表示你對工資待遇的認可。對你具有約束力。你再以工資待遇低為由,不續簽合同沒有得到補償金的法律依據。

3、週六日加班問題:

週六日加班,如果沒有給你安排倒休、串休,應當支付平時工資的雙倍。你需要把加班證據都予以保留。

4、關於服務協議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由單位出錢進行培訓、進修等,可以約定服務期限及違約金問題。

但服務費違約金應當在約定期限裡,去除你已經工作的期限,只賠償未完成期限,而不是你單位所主張的全部。

如果你不存在違法、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情形,單位拒絕續簽合同,你不需要支付服務費。

希望對你有幫助。

3樓:太原劉永軍律師

第三問,不包括。

第四問,如果認為確是同工不同酬,可以向勞動局投訴。公司有權利決定是否續簽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是原勞動合同的延續還是未簽合同,目前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視為原勞動合同的延續。依據是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第十六條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認為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檔案並未對這種情況作出規定,原司法解釋應當有效。

另一種觀點,也是主流的觀點,認為屬於未簽合同。認為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繼續用工屬於新的勞動關係,原司法解釋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失效,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規定,滿乙個月未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工資。但是這種觀點真正以法規形式明確的只有山東,最高法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徵求意見稿中也曾經採納這一觀點,但在正式發布的時候又刪除了這一規定。

鑑於上述情況,建議你就此問題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中院。

二、你現在主動離職是否有補償,是否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單位?你現在的用工性質不同有不同的結果。

1、原合同延續。

可以隨時終止合同(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

2、未簽合同。

可以以單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隨時解除合同,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乙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從未續簽合同的第二個月主張5個月的二倍工資。

5樓:查悅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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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五月風

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視同續簽,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辦理續簽手續。

如果你真想離職,同時又想享受經濟補償金,估計比較難吧。

除非公司不想和你續簽,如果你個人提出,是不會有經濟補償金的。

7樓:匿名使用者

1,沒有自動續簽的說法。

2、離職能得到補償,理由是未續簽合同,自動離職沒有補償。

3、離職最好是徵詢單位同意,才能辦理保險轉移手續。

關與勞動合同不續簽賠償問題

8樓:佛法永照

按照法律規定:

1、醫療期滿終止勞動合同能得到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關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你可以要求單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若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可享受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若未評上等級的,則不需支付。

3、以上供你參考。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勞辦發[1997]18號)指出:《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鑑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9樓:懶貓沙畫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目前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不願續簽的,勞動合同將自然終止。用人單位應當自工作年限折算給予經濟補償,如入職在20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從08年開始起算。像的所述的情況,如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情形的,個人理解,你所引用的該條是指勞動合同期間內解除的,應當要支付相應醫療補助費,現在是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故請求醫療補助費較難得到支援。

請參考。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如何賠償 急 急 急

11樓:

公司不和你續簽勞動合同,前提是公司提出不續簽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作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1 支付乙個月工資補償金。

2 拿到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 所以沒有你說的額外補償。

3 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 津貼及補貼。

13樓:上海王揚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的,應當支付你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從到期次日開始到第十天,應當支付你工資報酬。

合同到期不續簽,實務中應當提前通知一下,但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公司要提前乙個月通知,這和解除合同並不相同。

乙個月工資是你合同到期日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記得是應得工資,包括你個人需要繳納的社保部分和個人所得稅部分。

勞動合同續簽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可以不賠付經濟補償金。

15樓:劉朋輝律師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合同到期,公司同意續簽,待遇不變,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16樓:中國勞動網

只要原待遇不降低,你不同意續簽就沒有補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待遇,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補償金。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不能得到補償的哦!

勞動合同續簽問題

19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原簽勞動合同是否寫明工作崗位為行政專員或合同中是否有約定要服從單位的崗位調整,如果是前者,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你不續簽勞動合同,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後者,你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金。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得到賠償。

因為一般公司的制度裡都有員工要服從公司的調配這一條,不拒絕續簽就只能解除勞動合同了。

21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因單位原因導致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補償。如果單位提高或者維持原待遇情況下,勞動者不續簽的單位不用給補償。

對於您的情況,工作崗位的調整,也屬於待遇的調整和變化,只要是調低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主張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

22樓:銀州老者

拒絕續簽。不能得到賠償。

勞動合同續簽問題

23樓:羅長江律師

1、在現在的情況下,合同不會自動續簽?(按照前乙個合同的內容)。

2、公司需要在合同到期後,1個月內和你重新簽訂合同。

3、公司沒有在9月15日內和你重新簽訂合同,你可在9月16日起主張雙倍工資賠償,並要求公司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24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上,合同到期應該續簽。即使雙方預設繼續按照以前的勞動合同履行,也應該履行續簽合同的手續,勞動合同沒有自用續簽這個說法。如果公司沒有續簽,你可以向公司要求簽合同。

如果公司不簽合同也會給你個書面的決定。最後採取什麼方式解決問題要看公司最後的答覆。

25樓:仙元凱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除了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或者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比如降低工資、調整工作崗位等)等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工資待遇為前提,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堅持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合同時,是不能夠得到經濟補償的。

。。不好意思,我對著方面不是專業,這是我複製的,你可以看看 你可以去文庫 網頁上看 關於合同續簽問題 有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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