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國家勞動法

時間 2021-12-30 11:10:5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其餘情形下,用人單位都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維持原條件而勞動者主動不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天道酬勤

肯定是沒有啊,勞動合同到期,就意味著合同終止,怎麼可能有賠償?

3樓:無雨

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補償,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工廠不續簽的賠償

4樓:諾諾百科

單位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是在2010.6.30前到期,那麼單位應當支付二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合同是在2010.6.30到2010.

12.31之間到期,那麼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華律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補償員工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獲得2008年後的經濟補償金,即2008年以後工作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8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第四十七條)。

9樓:大海浬的小雨點點

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也很正常的,不過可以按你在單位工作期限給予補償

10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勞動法規定給予一定的賠償,具體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11樓:法行天下間

1、支付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因為2008年前,合同終止不續簽,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沒有繳納社保的話,還要補繳社保。

新勞動法,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再續簽合同,是否有補償金? 20

12樓:

第一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其中(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雙方以這種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那麼員工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但是經濟補償年限計算日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確性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二種情況:員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公司是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並沒有改變原來勞動合同的約定,並且待遇並未低於原來合同上的,你個人不續簽得不到離職經濟補償金。

具體參考《勞動合同法》如下: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14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公司所提供的待遇不低於原勞動合同的待遇,是你個人不同意續簽,那公司不必支付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補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做滿乙個給乙個月,

雙方都應該在合同期滿前30天向對方提出續簽或解除勞動

16樓:

廣東胡律師:

如果公司並沒有改變原來勞動合同的約定,並且待遇並未低於原來合同上的,你個人不續簽得不到離職經濟補償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無需支付賠償金。你應得已經做年限n 月的工資 未滿半年算半年,超過半年未滿一年算一年

18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要補償金

19樓:匿名使用者

待遇未達成一致可要求賠償.但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否有賠償?

20樓:懶貓沙畫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21樓:虎侃社會

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

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2樓:諾諾百科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3樓:在九侯山講西班牙語的滿月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有賠償,應該賠付4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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