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離職是否可以申請補償金

時間 2021-12-30 11:10:52

1樓:

不可以!如果不辭職你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己要求只能得到補償金,而賠償金是補償金的雙倍,但是可以得到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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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滄桑的鷹

依據你提出的問題,我看你不是勞動合同到期的問題,而是根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雖然在06年簽訂了一次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但之後就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了。勞動合同法規定,從08年開始,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同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你現在不用辭職,可以郵政快遞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一式兩份,同時去申請仲裁。你的請求事項包括: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008年2月至12月)二、未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009年1月至今)三、解除勞動關係

四、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乙個月本人工資,以解除時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基礎)

五、如果有加班的情況你也能提供加班證據的,可以主張加班費六、如果沒有繳納社保,要求補繳工作期間的社保。

3樓:法律人趙哥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續簽卻繼續工作,是否能夠申請雙倍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應該不是合同到期未續簽啊 因為你的合同時11月份才結束啊 現在你辭職需要和單位協商 而且不會給你什麼賠償金 而且勞動法規定 任何由員工提出的辭職 都不會給付違約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忘記續簽了,現在要求離職,可以要求補償嗎

5樓:憶在念想裡

可以要求賠償,且不用提前乙個月辭職,隨時走人。合同到期後,你一直留在用人單位工作,屬於自動續約,公司必須在合同到期終止後乙個月內和你續簽勞動合同,否則你有權主張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間的2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按照這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三種情形:1、老闆同意繼續籤勞動合同,而且維持原來的工資或者漲工資,員工還是不願意繼續在這幹,這時候老闆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2、老闆同意繼續籤勞動合同,但是要降工資,員工不願意繼續在這幹,這時候老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3、老闆不同意繼續籤勞動合同,這時候老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你如果此時離職的話,可以額外多拿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忘了續簽勞動合同是應該賠償的,用人單位需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應繳納社保、及時支付工資,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7樓:易濤律師

回答目前諮詢的人數有點多,還請耐心等待,等我看完了問題再回覆您哦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是公司的責任沒有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首先公司就違法了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續簽但繼續工作,雙方形成新的勞動關係,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提問那這邊是我主動提離職並像公司申請支付兩倍工資嗎

回答對的,因為公司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是必須要在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否則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問如果公司要求補簽時間延續上份勞動合同到期時間 ,我是否能拒絕或要求公司發放未續簽期間的雙倍工資。

公司能否以我主動提離職為由拒絕支付

回答如果公司未在乙個月內給你簽合同是一定要補償的,跟你是否主動離職無關的

提問如果公司要求續簽我拒絕要求賠償,公司會算是我拒絕續簽嗎

回答公司要求續簽之後的勞動合同你是可以拒絕,但是那就相當於你主動離職了,經濟補償金拿不到,但是之前超過乙個月沒有簽合同的那個期間的工資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提問這個雙倍工資是每月實際工資總額算還是基礎工資呢

回答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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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分為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內容: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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