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在多長時間內到勞動仲裁可以申請支付雙倍工資

時間 2021-12-30 11:10:52

1樓:蒼洱白子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合同到期後,最在15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不服裁決的,那麼上訴法院。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賠償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優口悠心

要看你是第幾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啊?

如果是第一次,那麼你可以一直這樣幹著,一直就是雙倍工資,但是最多仲裁只支援11個月,雖然1年之內提出勞動仲裁申請都是可以的,但是雙倍工資只支援11個月,你可以第10個月開始準備申請仲裁。

如果是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那麼就視為你和公司之間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

不知道你的情況,所以這樣假設。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爭議條件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如果您證明您是在2010年11月辭職時才知道未訂立合同,您的仲裁時效應截止至2011年11月。

2.您的第二次合同中實際經歷兩個用工方,您可以在兩個單位註冊地申請仲裁。為了您的方便,建議您選擇對您有利的,並可以將兩個公司均列為被申請人,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3.您是辭職後提出的仲裁,因此,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您應該依法舉證。

您至少應該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卡、入職證明、薪酬調整證明、您的崗位說明等。

總之,您需要證明您的仲裁請求。

4樓: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1年的前1日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者繼續工作時,應視為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在新的勞動關係滿乙個月的次日起,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

勞動合同到期超過1年時間未續簽,是否可以獲得雙倍工資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主張十乙個月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之後就是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一年就不能申請雙倍工資了

加班費可以要求補

8樓:xue寶寶

從你描述來看,勞動仲裁部門下來的結果估計不容樂觀,這種扯皮的事如果勞動仲裁沒有幫你爭取到的話,你想通過法院那估計更沒戲!!

9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在仲裁 所以還酸了解雙被工資的事情 你的情況由於你是自動申請離職 所以按理雙倍應該是沒有的 既是有也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賠付 因為雙倍工資是懲罰傭工部門不遵循法律的行為 目的不是為了給受害者多增利益 所以大部分都是按最低標準發放 加班費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 希望對你有幫助

10樓:

就一般來說,得到很難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11樓:輕浮184次圍觀

勞動者向趙恆律師諮詢:

【律師解惑】

北京勞動法專家趙恆律師解答如下:

1、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目前很多地方的仲裁和法院對這一問題有不同的認識。很多仲裁員和法官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不符合第一次用工的條件,不屬於自用工之日起,所以也就不能適用雙倍工資的相關規定。

針對這一問題,《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也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是通過銀行打卡支付的,勞動者可以通過銀行對賬單中的工資發放明細證明工資數額;如果是通過現金形式發放的,用人單位有義務出示工資簽收的記錄,否則應當承當舉證不利的責任。

12樓:約定管轄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續簽卻繼續工作,是否能夠申請雙倍工資?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應該支付多長時間

14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麼具體怎麼計算呢?首先,是計算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

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計算二倍工資截至時間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其次,是計算二倍工資的工資標準。

司法實踐中,二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專案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專案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未簽定勞動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對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乙個月,最長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過乙個月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後的連續11個月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強制性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繼續在單位上班七個月,現在想離職,離職以後還能勞動仲裁要那七個月的雙倍工資嗎

16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了7個月,離職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6個月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北京地區可以要求7個月)。

離職1年內,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等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並且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一般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沒有續簽就算終止合同,可以申請賠償

18樓:林凡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續簽但仍然繼續工作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9樓:

可以,只要事實和雇主之間產生勞動僱傭關係,就享受勞動法的保護!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1年後被辭退能否申請雙倍工資?

20樓:

很高興解答您的困惑,我把您的問題歸結為「單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是否付雙倍工資」的爭議。這個爭議在法學界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其理論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甚至一些地方如《江蘇省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乙個月內同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一致,都說明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具有同時性。一旦雙方之間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即應當向勞動者賠償雙倍工資。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係: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既然是「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理所當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張支付「雙倍工資」了。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前提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裡的用工之日應該是乙個時間節點,是指初次用工;再次,未訂立勞動合同與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兩個法律概念,前者是不存在勞動合同,後者是存在勞動合同,期滿沒有再次續簽;由此可見,未續簽勞動合同不等同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未簽勞動合同的範疇;所以他們認為,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像您的這種情況,如果當地沒有細則等相關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一般不會支援雙倍工資的請求,而是認定為勞資雙方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要求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

希望能幫助到您。

下面是法律鏈結,可延伸閱讀:

《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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