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1年後被辭退能否申請雙倍工資

時間 2021-12-30 11:10:52

1樓:

很高興解答您的困惑,我把您的問題歸結為「單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是否付雙倍工資」的爭議。這個爭議在法學界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其理論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甚至一些地方如《江蘇省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乙個月內同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一致,都說明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具有同時性。一旦雙方之間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即應當向勞動者賠償雙倍工資。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係: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既然是「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理所當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張支付「雙倍工資」了。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前提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裡的用工之日應該是乙個時間節點,是指初次用工;再次,未訂立勞動合同與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兩個法律概念,前者是不存在勞動合同,後者是存在勞動合同,期滿沒有再次續簽;由此可見,未續簽勞動合同不等同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未簽勞動合同的範疇;所以他們認為,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像您的這種情況,如果當地沒有細則等相關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一般不會支援雙倍工資的請求,而是認定為勞資雙方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要求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

希望能幫助到您。

下面是法律鏈結,可延伸閱讀:

《勞動合同法

2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能要求單位賠償雙倍工資。

二、雙倍工資最多是11個月。

①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②第十四條最後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③雙倍工資支援的是用工之日起,您的用工是2011年3月開始,雙倍工資只能追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之後的只能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仲裁時效為一年,2013年8月才申請仲裁的話,往前推一年,是2012年7月,沒覆蓋到2011.3-2012.

2這時間段,不支援補償。

④不能追雙倍工資,但能追經濟補償。參照第四十六條的情況。如果是單位解雇,是可以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年是要從離職開始算起的,所以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最多11個月。

4樓:周律師說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1年後被辭退可以申請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另外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仍應及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未續訂的仍應支付兩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合同,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說的未簽合同,目前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屬於原合同的延續,原最高法《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第十六條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相關法規並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原司法解釋應當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屬於未簽合同。原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都已經履行完畢,繼續用工屬於新的勞動關係,2001年最高法司法解釋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失效,這是目前的主流觀點,山東省人大在《山東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採納了這一觀點。

二、關於二倍工資的時效,目前司法實踐中也有兩種觀點: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乙個約定次日起,至滿一年之日止,支付十乙個月的二倍工資,但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時效如何計算,目前司法實踐中也有兩種觀點:

主流的觀點認為二倍工資屬於用人單位未簽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屬於工資。以上海、江蘇為代表的省市實行按月起演算法,即第二個月的二倍工資在用工的第十四個月失效,以此類推;廣東等省市實行期滿起演算法,即從最後乙個月二倍工資起算一年。

第二種觀點,以四川為代表少數省市,認為既然稱工資,就適用工資的時效,從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算一年。

三、 鑑於上述情況,建議你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中院。

勞動合同到期超過1年時間未續簽,是否可以獲得雙倍工資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主張十乙個月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之後就是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一年就不能申請雙倍工資了

加班費可以要求補

8樓:xue寶寶

從你描述來看,勞動仲裁部門下來的結果估計不容樂觀,這種扯皮的事如果勞動仲裁沒有幫你爭取到的話,你想通過法院那估計更沒戲!!

9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在仲裁 所以還酸了解雙被工資的事情 你的情況由於你是自動申請離職 所以按理雙倍應該是沒有的 既是有也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賠付 因為雙倍工資是懲罰傭工部門不遵循法律的行為 目的不是為了給受害者多增利益 所以大部分都是按最低標準發放 加班費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 希望對你有幫助

10樓:

就一般來說,得到很難

勞動合同未續簽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賠償嗎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未續簽勞動合同,可能得到「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會受理但不會給那麼多.你在那裡幹就已經形成了僱傭關係出現事故就屬於工傷.但由於合同已經到期所以不會賠那麼多.你可以向有關部門諮詢.

13樓:仉天心

因該可以的,你第一年已簽合同,說明你和單位已經產生勞動合作關係,後來沒續簽也不能說明你和單位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招事實你們是有勞動關係的,說以你要在離職2個月內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雙倍工資賠償,祝你早日解決!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你得趕快,時效可能已經超了,我記得是60日內提請仲裁!

15樓:徐尊立律師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一定贏

16樓:法律人趙哥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續簽卻繼續工作,是否能夠申請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過期後未續簽是否需要賠償雙倍工資

1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1、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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