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自己不續簽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想續簽

時間 2022-04-22 09:21:35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終止的,沒有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2008年元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不和你結算工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協商不成 到勞動局投訴 您可以提前30日書面解除合同。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提前乙個月,做完工作移交,走了之後能拿到工資,若公司不可以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比較簡單,按照法律規定,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即可(要書面的),至於公司規定的要提前2個月提離職,這是違反勞動法的,這個規定沒有效力。就算你不辭職,到合同到期,把工作交接完成,照樣可以走人。公司不給,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一般都會有滿意的給過。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你應當保留好相關證據材料,如,能夠證明何時提出辭職申請書,之前的工資條證明你的日常工資是多少,以及被扣發工資的證明,或者相關證人證言(能提供的最好提供)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

7樓:韓全啟律師

1、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僅供參考。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想續簽

8樓:

首先,單位吧不同意你離職要求你必須等新人來了以後交接完了才能離開就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只要書面提前30日提出離職就可以了,是不需要徵得公司同意的。

第二,合同到期,你離開,沒有法律風險。

第三,單位不給你辦理社保離職手續,你就去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公司,實在不行就去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想續簽的,可以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另外,由於是個人不想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勞動者。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到期前乙個月公司應該給您發到期續簽的通知書。那時您表示不願再續簽就可以。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確定不想續簽的話,提前乙個月較好,也就是說在最後乙個月的月初,這樣對你自身的利益影響最小,特別強調這一點(我以前在這方面吃過乙個大虧)。。。。如果你的所在單位是國有企事業,需要把檔案提走,如果是私企的話,我不是很清楚,希望你再問問別人。

12樓:天外飛冰箱

不想籤不用辦什麼手續,合同到時自然終止

想簽的話,寫乙份續簽申請

13樓:北**律人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你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想清楚,合同到期終止,除公司降低待遇要求續簽而你不同意外,你將得不到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只要公司是維持原來條件想和你續簽,你不同意,就會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計算,基本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

如果你確實希望跳槽,基本沒什麼特別手續要辦。只有乙個合同到期終止後社保關係轉移和公司開具證明的手續。準確來講,這些應該算公司履行的義務。

勞動法問題 不續簽合同問題

14樓:監理師

a公司未違反勞動合同法條款;屬於合同到期解除合同。

但需要為職工補償。補償從2007年到2013年共6年6個月的經濟補償;

由於職工工資高出當地平均工資的300%;因此補償額每月按照當地工資的300%補償。

具體法律條款: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緩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樓:韓飛律師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6樓:ian春晨

六個半月工資,每個月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資超過3倍按3倍算。

保險、公積金沒交的、年假沒用的全管他要。

蒐集各種證據,沒證據到時要吃虧的。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問題。

17樓:立庶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就可以不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需要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乙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錯別字不少。。。

1、我認為你是可以拿到的,理由和你給的一樣「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公司的解釋鐵定站不住腳,他所說是你的錯誤,其實也是用人單位自己的錯誤。你只要問他一句,我當時是不是你們公司的員工?他只要說是,就好辦了,試想想,你乙個人怎麼有權決定續簽還是不續簽,你最多做的只是報送下資料,決定權還是在人力資源部門那邊。

但是,為了讓你更多的免責,你最好是能提供「從2009年12月底拆消重慶分公司,與雲貴合併為雲貴川分公司,重慶成為乙個分點,並不配備文員這個崗位,管理勞動合同職責應由昆明文員負責,到期未提醒我簽合同就不應該是我的責任了吧」者方面的證據,不然你說了這個原因也是等於白說,記住,光說不頂用;

3、這是關鍵,「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中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乙個新的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所以,你從2010年4月12日起到2010年12月底期間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係,並不是之前2年期的那個合同,而是乙個新的事實勞動關係,所以他無權以「把你掉到其他地方工作作為乙個原因」

仲裁肯定是沒問題的,這方面你可以先去諮詢重慶那邊的勞動仲裁部門,看他們需要哪些材料

最後,我奉勸你一句:好好衡量 一下公司支付的3個月工資及年終獎,以及為此訴訟你能得到的,還有付出的,看是否能成比例?是否需要付出太多?衡量好了再去做。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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