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的違約賠償

時間 2022-10-12 08:46:01

1樓:微風

企業除以下兩種情況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企業違規收取違約金,勞動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違約的情況,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二貨

您好?看了您說的問題,您與一家單位簽訂了五年的勞動用工合同,合同上面註明7月15日去單位上班。由於你有特別事情所致,不打算去單位報到上班對吧?

不上班還怕自己和單位簽訂了合同,到時候單位會起訴你,讓你負責賠償對吧?首先咱要明白的是,你和公司籤的是符合法律規範的有效合同條約,按照《經濟合同法》法律規定,違約方是要承擔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他申訴損失,具體給對方是否造成了損失,或者對方是否要追究你違約的責任,那要看你和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違反合同除了解決方式,賠償數額那要看對方是否因為招聘你已經或者造成了一些損失。如果因為你的失約,對方有了損失,那麼,這樣的損失你應該來承擔一部分或者全部,像你這樣的情況,一般情況下不會給對方造成多大的損失,你直接用誠懇的態度到用人單位,找到相關領導,說明你的實際情況,徵得他們的諒解,讓他們感覺到:

你很想來公司上班,就是實際情況真的不能來,給單位乙個最讓他們信服你不能按時報到上班的理由,這樣,你和公司的合同問題就會很容易解決了,不想去上班,你能給單位找一百個充分而不可回變的理由不去上班,這要看你怎麼去」說「啦!願你在新的崗位上大展巨集圖!祝您在外平安順利!

3樓:晴天小憨

完全沒關係的,打個**給公司說你因為個人原因決定不去就行了,其他什麼事也沒有

4樓:淡如水

屬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應負締約違約責任。責任大小具體看你們之間的違約的約定條款。

5樓:匿名使用者

算違約,但不是違法,如果用人單位有提供培訓費用或者有提供相關經濟補貼則你要賠償,否則只是簽約就不用賠償,

6樓:summer_薛

如果你合同裡沒有規定特別的違約賠償責任,那就沒啥了,不過這也屬於有違職業道德的,在可以的情況下還是盡量給予對方幫助吧

關於勞動合同的違約賠償

7樓:

1新勞動法規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如果你沒有以上情形,單位提前解雇你就屬於違約,需要支付你雙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這樣計算: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合同08年6月到期,那麼從新勞動法實施起計算,應是6個月,單位應支付你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2如果合同期滿,單位不與你續約,也需支付賠償金,你合同08年6月到期,那麼從新勞動法實施起計算,應是6個月,單位應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違約的賠償標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等。

9樓:強海敏

當天簽約,當天解約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1個月的工資是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續約的,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工齡滿1年算1個月

你工作了1年,所以給乙個月補償金

另外說下,你的情況不是解約,是合同自然終止,你所說的應該是勞動合同法40條的內容,和你的情況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如何規定

11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一、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進限於兩種: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而用人單位設定服務期的情形只限於一種情形,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配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對用人單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並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是,法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不要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2樓:暴涵菱次佑

律師解答:

你所說的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沒有這個百分之三十的規定。不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也不能超過一定的比例。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例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違約金的相關知識: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債權人或債務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債的擔保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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