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婚前房產,婚前房產如何界定?

時間 2022-01-07 20:11:48

1樓:華律網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後就算婚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39條第1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樓:法邦網專家

是婚前購房,則屬個人財產,至於產權證只是對物權行為的乙個確認,並不能說明婚前你未獲得物權的相關權利,因此應該是婚前獲得,是個人財產。

屬個人財產,如果婚後雙方還貸,還貸部分屬夫妻共有

婚前房產如何界定? 5

3樓:華律網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後就算婚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39條第1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2006年10月,李先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萬元,隨後,李先生從銀行貸款20萬元。一年後,李某與張某結婚,當時這套住房已公升值到40萬元,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007年,李先生拿到房屋產權證,證上寫的他乙個人的名字。今年,李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鬧離婚,此時房子市值已達60萬元。

雙方談及房屋分割問題時,李先生認為該房為其個人財產,理由是該房係其與張女士結婚之前所購,且首付款都是其個人婚前財產;張女士認為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產權證是房屋產權取得的法定憑證,該房產證取得在婚後,自然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該房子到底屬不屬於李先生個人婚前財產?婚後共同還貸,公升值部分如何分割?

解析《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姻法》並沒有對婚前個人房產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指出通用的法則,房產只是作為財產表現形式之一,應該在上述法律約束範圍之內。

這涉及到民法理論中物權和債權的關係。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個人名義購買房產之後即成為產權人,對於其所購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權權益。其用於支付房款的銀行按揭貸款,實際上是與銀行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

雖然從表面看,婚後另一方參與還貸的行為也為房屋產權的取得在做貢獻;但從法律層面來分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僅僅是在償還銀行的債務,與房屋產權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並不改變房產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償還的貸款屬於其個人債務,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另外,李先生婚前和開發商簽定購房合同,並且已經付首付款,這可以作為李先生擁有該房產的證明,而房產證只是擁有產權的標誌,即使沒有辦理房產證,該房子依舊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不再承認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可經過一定時間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後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張某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返還。根據物權的登記公示效力,房屋的產權沒有變動,李某仍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關係的締結或解除而發生變化。

如果要使自己婚前個人財產得到法律的保護,或者是將婚前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採取以下兩條途徑之一:一是婚後將夫妻雙方的名字均寫到房產證上,這樣,即使是婚前個人財產,相當於婚後達成了新的約定,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平分,而增加名字,只要到房產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就可以了。二是婚前雙方就到公證處對房屋做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明確房屋歸某一方所有,因房屋發生的債務、收益與另一方無關。

通過上述方法,你可以避免日後產生房產糾紛。

5樓:匿名使用者

是共同財產,婚姻雙方在婚內的家產、收入、債務都是共有的,她父母和你父母在付房款只是幫助,離婚時可以按照誰付出的多來協商分割。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如何界定婚前房產,是以房產證和結婚證的日期前後嗎

6樓: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未採取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等應當屬於個人財產。

而關於婚前購房的問題,需要細分為好多情況。

一、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對方名下,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婚後登記在支付方名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處理,雙方如果協議處理不成,認定為支付首付一方的個人財產然後對共同還貸的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支付全款,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對方名下,共同財產

四、婚前支付全款,婚後登記在己方名下,現在並沒有全國層面的法律規定,但是學界基本都認為屬於個人財產,因此《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也採納了該觀點。

司法依據: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號

七、夫妻一方於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全部價款,房屋產權於婚後登記在該方名下,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答:夫妻一方於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全部價款,產權於婚後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如何界定? 5

7樓:華律網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後就算婚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39條第1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財產界定,婚前房產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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