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法律效力,婚前房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2-02-27 19:06:12

1樓:華律網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有對婚前財產協議做明確的概念描述。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基礎在於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應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此約定在婚前、婚後都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2樓:法幫網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秀採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乙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中國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前房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用公正嗎?

4樓:中顧法律網

現在離婚的夫妻越來越多,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增強和收入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男女在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那麼,夫妻間簽訂婚前協議有什麼作用呢?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吮吸那縷陽光

根據我國婚姻

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採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乙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6樓:懂我

婚前協議公正後有法律效力,所以婚前協議是需要公正的。

在法律上不管你

是婚前還是婚後協議,婚前財產歸個人,淨身出戶只能是結婚後兩人共同收入,一般只是少分財產,兩人都是低收入不可能有一方淨身出戶。

簽署婚前協議要點

1、婚前協議的效力:婚前協議屬於合同一種,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生效,因此,在簽訂婚前協議時需要注意對於人身權利的限制和約束的約定,以免影響協議的效力。

2、婚前協議的內容:很多人簽訂婚前協議時常常會非常簡單,但是在實際中,婚姻關係涉及各個方面的問題,如果沒有詳細的約定,容易造成很多的麻煩和訴累,即使法院也無法明確認定。因此,建議需要簽訂婚前協議的人,最好是委託專業的律師起草詳細的文字,以免出現籤了也等於白簽的情況,不能實際解決問題。

在婚姻法律關係中,協議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即「約定高於法定」。但是,實際生活當中,很多人礙於情感或其他因素的考慮,不願意簽訂婚前協議,往往因此導致在後續的事務處理中,產生更大的糾紛。

全社會離婚率屬上公升態勢,如果能事先就財產的處分達成一致,顯然可以簡化程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財力。婚前財產約定在西方國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國傳統婚姻觀有一定衝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對未來無限嚮往,對婚姻危機沒有乙個前瞻性的認識,而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這種未雨綢繆的做法,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表現。

財產的界定主要通過相關財產憑證,例如存摺、有價**的交割記錄、房產證等等,舉證原則主要還是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說,主張財產屬於自己的一方,不但要證明財產存在還要證明財產屬於自己,最後還要證明財產在什麼地方。

法院對民事糾紛所能夠採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財產的所在需要由當事人自己提供詳盡資料和證明。

婚前財產範圍比較廣,既可以是房屋、車輛、工資、獎金,也包括智財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股權等。而婚後共同財產主要看財產取得的日期是在結婚日前還是結婚日後。如果財產取得的時間是在結婚證頒發的日期之後,就是共同財產。

這一部分財產的分割原則同樣可以在財產協議中予以明確,比如雙方各佔多少比例,甚至具體的某乙個特定財產權益屬於誰,都是可以在財產協議中言明。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下列財產仍然歸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樓:楊曉林家事律師

首先,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前協議有效,一般沒有必要公證,但涉及房產比較特殊。

其次,所謂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而《婚姻法》第17、18條規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是首先尊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因此,如果未婚的夫妻雙方已經對自己現有和未來的財產有了安排,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來實現。

其實一般的婚前財產協議公證不公證都有效。只要男女雙方就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處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協議就生效。我國婚姻法也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前提條件。

因此,只要雙方簽訂協議,即為生效,而不必公證。

但是,涉及房產問題比較特殊。涉及房產轉讓的這類婚前財產約定,其法律性質為贈與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第187條同時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產恰恰是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

因此,為了防止贈與人擅自撤銷贈與,強化涉及房產贈與的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最穩妥的方式是協議簽訂後及時辦理過戶。

再次,「關於約束雙方婚後一方出軌,淨身出戶」。

忠誠協議是現實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大膽嘗試,正努力嘗試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途徑,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無奈之舉。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第一,鑑於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男女雙方慎籤忠誠協議,現在敢籤將來就要敢於擔當。忠誠協議無法給愛情上保險,更多地是對配偶雙方的精神約束。

第二,如果簽署忠誠協議或是含有忠誠條款的婚前財產協議,內容最好經雙方合議而成,切忌完全由一方執筆,每條條款的含義表述清晰明了,不要含糊其辭。特別是對於一方違背忠實義務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不要動不動就是「淨身出戶」、「放棄全部財產」、「鉅額賠償」。

第三,對於「若婚姻中一方出軌,則所有財產歸無過錯的另一方所有」這樣的忠誠協議,一般公證處會以無法按道德標準辦理公證手續而不予辦理。雙方只能自行簽署或找第三人(也可以是律師)見證,但也只能證明雙方簽字屬實、是真實意思,效力如何仍存在未知因素。

第四,離婚時對忠誠協議的處理時應十分慎重。如果配偶一意孤行地移情別戀,而自己又不能感化對方,那麼,在離婚訴訟中讓對方在財產分割中作出讓步、適當進行精神補償或賠償,或許是比較明智的選擇,而不應簡單地、一味地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放棄全部財產或給予鉅額賠償。

為慎重期間,建議您持相關材料去當地律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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