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20年後,離婚協議還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2-04-14 11:51:34

1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後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並對自願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後,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

經法院審理判決後,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2樓:愛穿拖鞋

離婚協議書的效問題要分兩個層面來看,乙個是對內效力,乙個是對外效力。

對內效力,如果是夫妻雙方自願簽訂的,而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話,那麼對雙方有約束力。

對外效力,正因為只是夫妻雙方簽訂的,沒有第三方參與進來,如果第三人方事前沒有參與,而且在事後沒有認可此協議的話,對外是不發生效力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效力了,復婚後,以民政局登記的結婚證為準。未經法院批准,私下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

離婚20年後之前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4樓:淮安浙江人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後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並對自願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後,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

經法院審理判決後,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6樓:天津市劉律師

如果協議已經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則協議生效。詳情可以在網路中搜尋「劉伯華律師**」詳細諮詢溝通。

7樓:匿名使用者

傻了你,這樣你們還是合好算了,約成這樣煩死你的。協議離婚財產的約定也是有效的。你要一口氣約死,就房子歸你或歸她,然後一次性補多少就得了。

也要這樣做。約好後就去房管局變更名字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經過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處的公證的話,那就算,不然一般來說,沒有法律約束能力。

9樓:楊文戰律師

1、房屋所有權以產權登記為準,不過戶你就沒有得到房屋所有權。夫妻離婚過戶,一般只花幾元錢的工本費。涉及貸款抵押的,過戶得經銀行同意,如果因各種原因銀行不同意的,雙方可在協議中約定還清貸款,解除抵押後及時過戶。

2、離婚後房子歸你,仍讓對方還貸款,這有一定風險。對方不按時支付貸款,理論上你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後,可以強制執行。但也很麻煩。謹慎考慮決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1、簽訂時雙方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無效。

2、協議書在離婚生效時發生效力,否則只發生證據效力3、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部分的約定須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否則不發生效力。

4、房子變動是物權變動,須經登記生效,改名過戶是必須的5、8年的房貸實際是債務的轉移,建議你抵銷債務,由自己還貸,少給補償。

6、協議可以表明雙方願意在己方不執行時接受強制措施。

縱橫法律網 吳治江律師

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11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書是乙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他不僅是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必備材料,而且其內容也是確定孩子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發生爭議後,法院判決處理離婚後財產、子女糾紛的法律依據。

12樓:太叔青芬俞環

1、在協議離婚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2、在協議離婚之後的反悔(1)財產分割協議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起訴變更或撤銷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按照上述規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在協議離婚之後一年內提出,原告方須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在簽署協議時受到了欺詐或脅迫,人民法院審理後,經查明如果沒有使協議無效的法定事由的,則駁回當事人的起訴。(2)協議離婚後涉及房屋贈與條款的反悔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應以到相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為準。比較常見的現象是: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一方名下的個人房屋或相應份額贈與給另一方,但在離婚後,贈與方卻拒絕到房產管理部門產權轉移手續,並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現實中有得到法院支援的案例。由此可見,婚姻登記機關並不具備公證職能,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贈與,在贈與方反悔的情況下仍存在履行不能的風險。注意:

如果在離婚協議中涉及房屋產權或產權份額的贈與,受贈與方應盡量與對方協商,到公證處公證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均不適用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或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在公證機關了公證文書的,則該贈與條款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撤銷該贈與條款。

(3)離婚協議後涉及贈與子女財產條款的反悔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及相關意見,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非為子女的利益,任何一方(包括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不得擅自動用。離婚是夫妻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時,未成年子女接受贈與並不受其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

在父母在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時,應視為其同時一併**未成年子女作出了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該贈與條款在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並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不得撤銷該贈與行為。注意:

離婚會給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這是不爭的事實。離異的夫妻出於各方面的考慮,贈與孩子房產或其他物質利益作為孩子的物質保障,但在現實生活中也出現了一方反悔將其部分財產贈與子女的問題。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將來的成長考慮,行使撫養權的一方應敦促另一方將房產更名在孩子的名下,存款放在孩子的名下,並將相應的贈與協議公證手續。

13樓:深圳游濤律師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並得到法律認可之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後,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並且必須執行。那麼,離婚協議書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呢?

一、《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覆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後乙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後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後乙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於人身關係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覆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三、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四、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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