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問題,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

時間 2022-04-20 11:22:34

1樓:吃青菜的小老虎

近年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有發生,如何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對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處理此類糾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民事法律行為理論對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有指導意義。

我國〈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理論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 民事法律行為,通常簡稱為法律行為,它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行為。

要正確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必須以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為指導,以我國法律的規定為依據。按我國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民事法律行為生效一般應具備以下三個要件(1):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自願真實;3、行為的內容不違法。

依法訂立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如果符合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的三個生效要件,就是有效的,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的重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從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看,沒有明確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登記後才生效的規定,按上述合同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其有效為宜。

三、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政策限制宅基地的轉讓,但不能以此否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農村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絡一起的(2),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申請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審核,由縣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農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後,有權在宅基地上建房,並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出賣自已的房屋,是行使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權能,「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雖限制宅基地的轉讓,但不能以此否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有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如果未經登記,則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上述法律規定了不動產物權的公示原則,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應登記,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人,即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購買農村房屋的買房人,只有在辦理房屋登記後,買房人才能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即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發生了效力。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從該條法律規定的精神看,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的是不動產物權的效力,它與不動產買賣合同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混為一談。

我國現行政策對農村房屋買賣過戶規定了較嚴格的限制條件,導致購買農村房屋的一些受讓方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不動產物權不發生效力,買房人沒登記的,不能取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在房屋沒登記的情況下,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應受到影響,該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在買房人和賣房人之間仍發生債權效力。

五、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視為對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限制。並不排除村民通過購買房屋的形式擁有兩塊或兩塊以上的宅基地。《房屋登記辦法》第四章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第八十六條規定: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村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從《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看受讓人是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買房能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發生物權效力,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無疑問。

六、農村房屋所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包括城市居民)與房屋所有人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種情況,我是碰到過的,按照相關規定農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私下買賣的,現在的辦法就是你和當年的戶主協商簽訂協議,協議和合同一樣有法律效力,這樣的話也可以省去很多麻煩!

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

3樓:之何勿思

農村房屋買賣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農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賣給外村村民的,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詳細約定房屋、**、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3、農村房屋買賣也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4、沒有房產證的,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出具相關宅基地轉移的證明,以便未來辦理房產證時使用。

5、農村房屋買賣要謹慎,對於此類交易,法院是以認定無效為原則。想要有效的話,要求是買賣雙方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經過審批(或符合審批條件,比如沒有宅基地等)。

4樓:小紅豆兒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係共有房屋,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檢視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拓展內容:

農村房屋要買賣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如果農村房屋的受讓物件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受讓人沒有其他房產;

3、該轉讓房屋建造合法,是經過批准建造的,並且該受讓房屋必須符合當地規定的標準;

4、房屋買賣應當申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同意。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式?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係共有房屋,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檢視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二, 村民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農村房屋買賣的**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准。至於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於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居民。根據1999年***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1999年《江蘇省**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居民**。因此,城鎮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三、關於執行農村買賣房屋合同時不過戶 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

《意見》第56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於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於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條原則。

農村房屋買賣法律有哪些,關於農村房屋買賣 都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啊 請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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