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乙方違約該不該退訂金,房屋買賣,乙方違約該不該退訂金?

時間 2022-09-28 01:06:35

1樓:海南房產王濤

您好 這個看您的房子是否能下房本了 看了合同 房子總價7萬多 如果房產證能下來 肯定房子7萬多這個**不算高了 房價全國**是沒錯 但是真正**的是一線城市 因為一線城市房價太高 肯定是有大量的**空間的 房價再怎麼跌 您的房子總價低 總價越低的房子降價空間越小 總價越低越容易保值 買家其實這方面是比較糊塗的 如果是買個70萬的房子 猶豫一下 還算正常 如果您的房子能下房本 不急著等錢用 就把定金退了 這種客戶以後別搭理他了 如果您的房子不能下房本 或者下房本可能不大 那您就不要退還定金了 您可以先這樣 買家如果要求退錢 您一開始就拒絕 因為合同上按了手印 籤了字 是有法律效力的 您直接拒絕買房客戶 買房客戶可能堅持要退錢 您多拒絕幾次 如果客戶實在要求退錢 您過幾天 假裝妥協 定金答應退一半 退錢一定讓買房客戶寫收據 基本這樣就差不多了 因為定金只有一萬 如果一分不想退 買房客戶違約 直接找派出所轟走就是了

2樓:dandan靚靚

不應該南韓打** i 可為何很好聽 v 我日路和 v

房屋買賣合同沒有談成時,定金可以退回嗎?

3樓:匿名使用者

1、存款是一種標準化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各方自願同意的一種保證形式,以確保合同的履行。在商品房交易中,買方履行合同後,押金應退還或收回;如果買方未履行合同且無權要求退還押金,如果開發商未履行合同,則押金將退還兩次。

中國的「擔保法」還規定,保證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金額的20%。一旦雙方書面同意存款並實際支付押金,將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另一方面,存款是履行合同的一種保證。

「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即存款條款)是主合同的奴隸合同。

如果主合同無效,則存款條款無效(其他協議,根據協議))。換句話說,如果合同無效,存款條款也無效,接受存款的一方應退還押金。如果一方的過錯導致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重歸還押金。

2、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之前,買方和賣方簽署的相關訂購(或意向書)不是**房屋的合同。它沒有預售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是乙份廣泛的合同。如果訂閱簿中有存款條款,如果買方在簽訂訂購後撤退,開發商有權不購買所有者的存款;如果開發商違約並且未與買方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買方有權要求開發商將存款加倍。

3、您的條件是您要求的條件或訂閱協議中約定的條件。如果是約定的條件,如果公務員未能達成合同,則應將押金加倍。如果不同意,這只是您自己的要求,如果您沒有正當理由不買房,押金將不予退還。

4樓:眉間雪

可以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

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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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還需注意以下:

1、申請貸款前不要動用公積金

如果借款人在貸款前提取公積金儲存餘額用於支付房款,那麼公積金賬戶上的公積金餘額即為零,這樣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也就為零,也就意味著將申請不到公積金貸款。

2、在借款最初一年內不要提前還款

按照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部分提前還款應在還貸滿1年後提出,並且歸還的金額應超過6個月的還款額。

3、還貸有困難不要忘記尋找身邊的銀行

當在借款期限內償債能力下降,還貸有困難時,不要自己硬撐,可向銀行提出延長借款期限的申請,經銀行調查屬實,且未有拖欠應還貸款本金、利息,銀行就會受理的延長借款期限申請。

4、貸款後出租住房不要忘記告知義務

當在貸款期間出租已經抵押的房屋,必須將已抵押的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

5、貸款還清後不要忘記撤銷抵押

當還清了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後,可持銀行的貸款結清證明和抵押物的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明前往房產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撤銷抵押。

6、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

7、辦理公積金貸款不用找中介代辦

公積金貸款無需擔保,僅憑公積金賬戶額度及信用即可辦理,程式也不是很複雜,完全可以個人到公積金貸款處領取相應**填寫、準備相關材料,即可辦理。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看定金合同是怎麼簽訂的,沒有構成購買的原因是什麼,如果開放商沒有違約而是你主管不想買房是不能退回定金的。

解釋一下房產中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乙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

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並非乙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乙份廣義的合同。

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麼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後果了。

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後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

6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1、定金是乙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

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

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2、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乙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

3你的條件,是自己要求的條件還是在認購協議中約定的條件,如果是約定的條件,因開民商沒達到則定金應雙倍返還。如果不是約定的,只是你自己要求的,你無正當理由不買房的,定金不退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的條件要求合理,開發商不予以答應的話,算是開發商違約!可以退回定金!

如果你的要求在認購協議內容以及內容子條目裡面一般認為是合理的要求!

8樓:狒狒古惑仔

理論上講,這是乙個預設兩可的問題。但就這一問題說,定金估計不會退,因為此協議就在籤協議時生效了,有法律效應。

9樓:上海l律師

如果由於協商不成造成合同無法簽訂的的,定金應當無條件退回2、認購協議書中的定金實際上定的是簽約行為,也就是說你應當在認購協議約定的時間前去簽訂協議,定的是乙個行為

3、但認購協議畢竟不是買賣協議,買賣協議簽訂時內容肯定會有變化,合理的要求如果雙方不能接受,導致協議無法簽訂的,雙方都無需承擔責任

4、如果是無理要求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只要你的要求合理,對方不同意的,導致合同無法簽訂的,你可以要求對方退回押金,因為你已經履行了你的簽約行為,只是結果是失敗。就好比缺考與開始不及格一樣,只要考了,那怕不及格,也不承擔責任。

10樓:心風無限

這要看你們籤的房屋認購協議中的約定了,如果你在房屋認購協議中約定了你的附加條件,如「他們必須提供線路圖,居住不影響安全」而中介沒有滿足你的條件,那可以要求他們退還定金,必要時可請專業律師訴求法律解決。當然這要算他們不賣房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祝你好運

乙方給甲方交了訂金,退還訂金,乙方不要。堅持要買房,對甲方最不利會怎樣?

11樓:匿名使用者

甲方收的是訂金,而不是定金。訂金只是預付款,在合同或者協議裡面沒有違約責任的約定時,甲方不再賣房的情況下,甲方最不利的情況就是退還訂金並支付部分活期利息。如果約定的是定金,則具有違約的懲罰性,因此定金情況下,甲方違約需雙倍返還。

乙方違約除了不退20%最高定金,是否還能約定額外賠償多達50%的預付款? 155

12樓:百小度

可以約定適當的損害賠償,但是不應當超過自己一方的實際損失。否則,會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或部分無效。

定金也好,損害賠償金也好,其本質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合同的繼續履行,起到的是乙個對守約方的損失彌補的責任。所以,合同法對於定金和損害賠償都有一定的限制,即不得高於守約方所實際遭受的損失,也不能超出當事人對於違約後果需要賠償金額的乙個合理的預期。

結合你的案例,合同標的20萬元約定了4萬元定金,符合合同法規定的20%的限度,這筆定金在違約方違約後是可以不予退還的。但對於已經支付的12萬元預付款,如何退還的問題,要看甲方實際遭受了多少的損失。已經支付給了中介10萬元,如果這次費用屬於不可避免、經營需要必須要支付的,可以認定為損失。

在沒有證據證明還存在其他損失的情況下,定金和要求賠償的金額是不能超過這個10萬元的損失的。不管合同裡是否有約定賠償,因為賠償損失是法律規定的違約手段,不約定也可以依法而提起的。

當然,損失的界定還要看證據的。我覺得,與其約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冒著被法院認定無效的風險,倒不如約定:除定金不需退還之外,違約方還需要賠償守約方為履行本次合同所遭受到的所有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這樣,甲方只需要盡力舉證損失的多少和因果關係就可以了。

以上回答請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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