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詐騙怎樣判刑,房屋買賣怎麼構成詐騙

時間 2022-09-16 13:15:54

1樓:娟娟

你好,你說的房屋買賣詐騙應該是指出賣人「一房二賣」或者「一房數賣」的情形吧?這是如果是這樣的話。這是涉及民事糾紛。不會被判刑的。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如前所述,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

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於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基於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

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出賣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對債權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關於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值得討論的是,前買受人可否向出賣人請求相當於其再**房屋所獲取價金的損害賠償,亦即賠償的範圍如何。我們認為,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實務中,出賣人往往在房地產公升值時,見利背信而與後買受人成交,對此買賣標的物的漲價部分,系前買受人可期待利益,應視為所失利益,列人賠償範圍之內。

這樣才能更徹底地履行公平和誠信原則。

上述的情形一,也就是說,與你訂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若先將房子賣給你,還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又將房子賣給他人,並且辦理了產權過戶。那麼你享有的權利是基於合同上的債權請求權,你只能向出賣人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強制他再把房租過戶給你。

2樓:戚廣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房屋買賣怎麼構成詐騙

3樓:鑽誠投資擔保****

會造成合同詐騙。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在涉及的物件、發生的時間、採用的手段、所涉及的內容都有相似之處,但二者也有本質的區別:

1.行為人主觀故意形態不同:

合同欺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合同詐騙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主觀目的不同;

合同欺詐的行為人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其採用欺詐的手段,使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與判斷,作出利己的行為。其行為的性質是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是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

而合同詐騙罪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行為人根本沒有履約誠意。

3. 行為人的手段不同

合同欺詐其虛構的事實與真相通常不會影響合同的履行,行為人只是會擴大自己的履約能力及標的物的相關質量、數量等問題。而合同詐騙罪採用的是《刑法》第224條所列出的主要手段。

4. 對取得財產的處理方式不同

合同欺詐的行為人對通過欺詐方式取得的財產,通常會按約使用。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對取得的財產,一般來講主要是用於揮霍,且無償還打算。

房屋買賣詐騙該怎麼追究

4樓:政法校長時代

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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