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不明白 求答案!急急急!

時間 2023-05-23 16:55:04

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老人是從多大年齡開始在該醫院工作的。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的部分不受勞動法保護。另外,看是否是退休返聘人員,退休返聘人員不受勞動法保護。

不在前述情況之列的按照事實勞動關係處理:

1、不符合當地最低工資的水平部分,應當由單位補發工資(你們那去年是520元/月,以前的會低一些)。

2、補交勞動保險。

3、現在達到退休年齡的,辦理退休手續。未到退休年齡的,由於該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所以老人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同時可以要到20個月的工資(本案中是按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算)補償。

4、《勞動合同法》條文的規定,對你有用: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自己提出辭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法問題,求大神解答 5

3樓:匿名使用者

甲的勞動關係如下:

96年12月至07年9月30日:與乙公司有勞動關係。

07年10月1日至08年9月30日:與a公司有勞動關係。

08年10月1日至09年6月30日:與a公司+乙公司有關。

09年7月1日至11年2月:與乙公司有勞動關係(視為二次入職乙公司)

1、《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乙公司找a公司與甲某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拒絕與a簽訂合同/建立勞動關係,那乙公司就應該與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

但實際情況是07年10月1日員工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就視為員工同意終止了與乙公司的勞動關係(司齡為96年12月至07年9月30日),於07年10月1日起,甲與a公司建立勞動關係!

2、a公司是個派遣公司,被派遣人員的勞動爭議由派遣公司與實際用工方共同承擔(看派遣協議裡面有沒有關於責任的明確劃分,沒有則共同承擔),所以應該甲的勞動合同到期後,至 乙與a的派遣協議結束前(08年10月1日至09年6月30日),甲的勞動關係可以找乙公司與a共同承擔;

年乙公司與a公司的派遣協議已經結束了,乙公司還在使用其派遣人員,故乙公司應該承擔派遣協議結束後(2009年6月30日後)甲的勞動關係的責任,超過1年沒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4、社保事宜有區域性,有些區域可以追訴2年的社保補繳,我所在的區域只要有勞動關係就可以要求補繳社保(也就是可以按照判決書從08年10月1日有勞動關係,就可以補繳社保)——詳詢當地社保局;

5、關於甲的訴求。

a、96年入職至07年9月30日與乙公司是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否認,但是07年10月1日甲同意與其它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了,故其與乙的勞動關係終止了!——且仲裁有效期是1年,不再爭議!

b、不管怎麼判,甲和乙都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予否認;

c、甲與a的勞動合同無效的事情: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在《勞動合同法》26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其合同的內容或者簽訂流程並不違背該條款所述,且甲是自願簽字認可的,所以其要求與a的勞動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求勞動法相關答案,謝謝

4樓:

一、1. 5000/元。

一、2 8000/

75/8*8*2+8000/元 (帶薪休假加班工資300%是包括原正常工資的,所以實際增加的加班工資是200%)

二、1. 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支付工傷相關待遇。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工傷相關待遇。

二、2. 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曠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那麼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並未規定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二、3. a.蔡某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在30日通知期內尚未正式解除,蔡某到新單位工作不合法,應當立即解除與新單位的勞動關係,並回到元單位繼續工作至30天通知期滿為止。

b.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經過單位同意,只要法律規定的提前通知期結束就可以離職。

c.原單位要求蔡某退還2007年度的年終獎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這是對蔡某2007年的工作獎勵,而蔡某是在2008提出辭職的。對於原單位給蔡某的住房,需要看當初是否還有其他附加條件,比如必須在原單位做滿5年,而實際未滿5年的,蔡某應當退還房子。

d.原單位對蔡某和新單位的經濟賠償要求需要原單位提供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證據,有證據的可以要求蔡某和新單位賠償,沒有證據的不需要賠償。

二、4. 與二、2案例完全相同。

新的勞動法的問題 請高手解答!

5樓:法邦網專家

1,繳納社會保險不是勞動合同法的強制規定,勞動法就有該規定;

2,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你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本企業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賠償金。

您好!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強制性的。

單位為您交納社會保險,您可以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乙個月後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然後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為您補交社會保險,並支付您經濟補償金3個月工資;由於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您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給您自2008年2月1日至勞動關係解除之日每月雙倍的工資。

求助,勞動法相關疑問~ 10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以下情況: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們單位這樣做是合法的。

7樓:山野柴胡

【無固定期限 簽訂條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二條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二)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 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樓:

這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只要用人單位提出並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就可以合法變更。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那麼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

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合同已經到期,那麼簽訂變更協議是沒有意義的,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合同都已經終止了,哪還有變更的說法。所以你們完全可以依法拒絕所謂的變更勞動合同。

要求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9樓:秦漢風雲人物

他們這是一種規避勞動風險的辦法,一般企業都在用,這個不在違法之列。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合同簽訂於07年,因此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應適用相關勞動法規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

勞動法的幾個問題,請註明法律依據!

11樓:曾經滄海是

不合法。首先《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不是三個月,也不是6個月),所以上述2個月後公司還在用李某工作,說明李某已經預設成為正式員工。其次,加班時間法律這這樣規定的,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8小時,每週至少有一天休息時間,公司如果違反此規定,可以找勞動監察大隊,會對其進行罰款。

加班費是按以下標準算,平時加班按倍支付加班費,週末按2倍,法定節假日3倍。再者,《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以下點適合(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估計第三條更適合,因為我不知到能不能鑑定為工傷。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因為簽訂二年的勞動合同其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懂勞動法的請幫忙!急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母親的情況屬於被迫離職,這一點你一定要在法律文書中體現出來。

第二,不管物管換了多少個,宿舍的使用人和所有人是有完全責任的。而不用挨家去找物管。

至於賠償,1、未簽勞動合同,那你母親可以得到08年至今的雙倍工資。(因此規定出自於08年生效的《勞動合同法》,所以只能從08年開始起算)

2、被迫離職。從被迫離開崗位之日起,工資照常發放。

3、還有經濟補償金。

4、社保金等賠償。

所以建議你直接走法律途徑。

首先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現在是免費的),如果仲裁結果出來後,你不滿意的,在有效時間內提出異議。或直接走法律途徑。因為你母親受損失的不是一點點。應該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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