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快車房地產
產假的計算一般來說,實際產假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特殊原因增加天數。
法定基本產假天數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這90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
小貼士:
產假時間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距預產期2週時休產假以避免早產;產後假75天,係指生育後的75天休假。
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才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特殊原因產假增加天數
難產 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晚育 增加30天
獨生子女: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5天
名詞解釋:
已婚婦女滿24周歲生育第乙個子女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於獨生子女,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晚婚對產假沒有影響;晚育不同地方規定又不一樣,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帶薪護理假5-15天不等
2樓:匿名使用者
請注意產假規定即將修改
新的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產假是如何規定的
3樓:茶茶xi允在
新的《勞動合同法 》關於產假主要有以下兩條規定:
第七條: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值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2018年7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新法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
勞務派遣突出的三個特徵: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將傳統的「用人」與「用工」一體的兩方法律關係轉化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法律關係。歸納起來,勞務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點:
第一、用人不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但被派遣員工並不在勞務派遣單位實際工作;
第二、用工不用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但雙方並無勞動關係;
第三、三方主體,多重關係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之間形成多重法律關係:
1、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民事合同關係;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關係;
3、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特殊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多少天的產假?
4樓:到永久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當下,我國女職工生育應當享受的產假,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另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增加產假。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5樓:匿名使用者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產假。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當下,我國女職工生育應當享受的產假,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晚育的,另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增加產假。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
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
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
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
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
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
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新的勞動法產假的規定是怎樣的?
7樓:北京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第十八條規定,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8樓:愚人談娛樂
勞動法規對產假的規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我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雖然沒有明確對產檢次數限制,但是正常的必要的產檢,應該計入勞動時間,而不能按照病假、產假、事假、曠工等來計算。
10樓:匿名使用者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公司所為違法,女職工享受帶薪產假,受法律保護,企業的規定不得與法律的規定相衝突。
縱橫法律網 何向前律師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享受產假3個月;若夫妻雙方均達到晚育年齡,則可享受晚育假乙個月。你們公司的規定不合法。
13樓:漫運駿
不合法,符合產假待遇的都有薪的
14樓:
你公司的規定是違法的。你可以享受晚育假,你沒有說你在那個省,我在四川,給你看一下《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中對晚育的規定吧。
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如果單位有生育保險,那你再看一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相關規定。
15樓: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乙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以下情況是企業無權決定的,必須同意其休產前假,依據是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
最新勞動法規定產假有多少天
16樓:周律師說
女職工應享有多少天產假,具體要結合兩個方面來確定: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各地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中,針對各省的情況,都有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的相關規定。
所以,女職工應享有多少天產假,是將國家和各省規定產假的天數相加的結果。
新勞動法關於產假的規定是什麼,2020新的勞動法對孕產假對假期順延有什麼規定?
根據我國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規定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雖然沒有明確對產檢次數限制,但是正常的必要的產檢,應該計入勞動時間,而不能按照病假 產假 事假 曠工等來計算。勞動法 第62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這90天包括 產前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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