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問題,關於新勞動法的合同到期補償問題

時間 2021-12-23 08:48:02

1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乙個月本人工資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乙個月本人工資支付,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指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各種補貼、津貼、加班費、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深圳的律師

1. 單位關於不能超過3倍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正確的,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2. 無須回答

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由於目前經濟補償金已經設定了3倍上年度平均工資的限制,因此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4. 你非常不走運,單位的說法是正確的。如果你年底合同到期能夠滿10年工齡,那麼你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單位不可以到期不續聘,但是不到10年。

如此單位只需支付你2008年1月1日後的工齡。

3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提醒你以下二點:

1、既然你們公司每年都有年終獎這個制度,你今年已為公司工作至少有8個月,加個辭職後的乙個月,共計九個月,得向公司要求近幾年平均年終獎的75%才算合理。

2、以上大家回答的只是補償,按勞動法無故解除合同,公司應按雙倍賠償給員工。

5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對於勞動合同法的理解有誤,2008年1月之前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按照你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2008年1月起按照當地3倍平均工資計算。看看勞動合同法第97條,就會明白。你的經濟補償金要分段計算。

2、單位支付的住房公積金不算工資總額,是你在為單位服務期間應該享受的福利。3、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收人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徵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經濟補償不超過96516元,不用納稅。

4、單位說的沒錯。以上個人意見供你參考。

關於新勞動法的合同到期補償問題

6樓:肇源於瀅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算起(晚於2008.

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2008.

1.1前的工齡因2008.1.

1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2008.1.1前工齡的經濟補償金。

這一點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有解釋。

如果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因單位原因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當按照你實際工齡支付你9000*4.5=4.05萬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7樓:泥中弘易雲

你好:1、「公司會給她發6年的經濟補償金嗎」:會不會發是公司的事,但按法律規定公司應該發給她6年、每年1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會發」,你朋友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請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現公司準備在合同到期後降低工資來簽定合同,就是屬於本條的情況,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以原條件或是提高條件要求與你朋友簽定合同、而你朋友不同意:此時就不能得到經濟補償了。

2、「是6×月實得工資嗎?不是6×合同上寫的月工資嗎」:如果你朋友有工資條或工資卡,應按現工資補償。如果沒有,只能按合同約定了。

8樓:千天玉斯魁

勞動合同的終止分兩種情況

1、合同到期單位同意續簽,勞動者不願意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合同到期勞動者願意續簽,用人單位不同意籤,用人單位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1.請問這樣子公司應該支付補償嗎?

---合同到期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2.聽說新的勞動合同法說合同到期不再支付一年乙個月的賠償的。如果公司不付賠償應該怎麼辦?

---你聽那個說的啊,一直都有啊。

3.只是在到期最後時間通知裁人。

---這個不是裁人,是合同到期,概念不一樣的4.如果公司不付賠償應該怎麼辦?

---到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帶好合同

10樓:雨禾兒

按照法律是要補償的

不補償就申請勞動仲裁啊

打12311勞動監察**

11樓:深圳註冊律師

合同到期補乙個月的工資。

新勞動法如何規定十年以上工齡終止合同的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經濟補償金按以下計算。

(1)08年前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最高不超過12個月。

(2)08年後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月,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若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倍,只以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且最高不超過12個月。

(3)如果違法解除合同,1,2項雙倍計算。

(4)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需支付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拓展資料:

新勞動法十年工齡的計算方法:

1、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併計算法,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13樓:小小鑫喔

勞動法規定對於10年以上工齡,單位主動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是協商一致話,要按工齡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14樓:華律網

1、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勞動者續簽,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的。2、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08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新勞動法關於補償金問題,關於新勞動法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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