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新勞動法對解除勞動合同怎用賠償?

時間 2021-12-23 02:24:32

1樓:律圖網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樓:我愛安末諾

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⑤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

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作了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⑥筆者認為,根據《勞動法》、《賠償辦法》的規定和立法宗旨,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範圍,適用賠償實際損失原則,至少應賠償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前剩餘期間的全部勞動報酬。

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才能體現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才能體現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2、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雖然《勞動法》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條件比較寬泛,但還是規定了勞動者無法定事由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三種賠償責任:(1)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3)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三)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勞動法》未明確規定繼續履行為承擔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的方式。

但《工會法》規定,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既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⑦在目前我國勞動力絕對過剩,就業機會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要有效地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了責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強制違法解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樓:弘成報名

第一 公司如果是申請破產 或者小公司不幹 你去起訴是能拿到賠償的 大概3個月的薪水

第二 如果是崗位變動 你是肯定要服從安排的 現在的私有企業 你告了也賠補了多少錢

第三 你接受了新崗位有試用期 時間到了不合格 應該是沒有賠償最後 只要不是公司重組 第二第三 的前提就是 按照原來的合同 你重新簽訂了3年 怎麼辦都是能拿到賠償

4樓:暴力熊屁屁

1、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入職日期,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支付半個月,要根據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大概5000*4.5的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調崗調薪,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執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額同上。或者企業調崗調薪不合理,可按照違法解除處理,及雙倍經濟補償,5000*4.5*2

3、在同一公司只能有試用期一次,不能再約定試用期。

5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算,您的正常是4個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支付賠償金即8個月的,是否違法,從您的描述不好判斷。加班費,節假日三倍工資您在離職後也可以爭取。

調崗不可以降低您的工資,試用期只能安排一次,公司不可以再次安排您試用。

新勞動法對解除勞動合同怎用賠償?

6樓: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注意啦,是從2008年1月1日算起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足6個月補半個月,超過6個月補乙個月,最多補償十二個月。

8樓:匿名使用者

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最多補償十二個月。

9樓:匿名使用者

1、要看是以何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的,則應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以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每滿一上計發乙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則計發半個月工資。

2、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最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的話最好以書面形式),如果沒有做到提前三十天,則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由未通知方支付另一方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離職當年乙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賠償標準多少

10樓:匿名使用者

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辦法:

一、協商解除

(1)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勞動者提出,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限制,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二、預告解除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提前30日(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3日),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3日)或者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七條、九十條,《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

三、通知解除

通知除是針對用人單位的一些違法行為,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賦予勞動者的特別解除權,若出現了法定事由,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這裡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一定要通知用人單位,並且明確解除事由。如果不通知或者不明確事由,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動者自願辭職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拿不到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必須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包括勞動場所和裝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確認,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八、四十

六、八十八條)

(5)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並按照補足後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無故拖欠、剋扣、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裡的工資是指,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

(8)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符合第9項情形的,勞動者除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外,還可以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9)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是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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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事,懂勞動法的請進

你說的是兩個問題。一是你們業務的問題,屬於合同糾紛。二是你們工人的合同。要看你們的合同是怎麼簽訂的。你們是承攬,還是公司承攬後分包,你說的不清楚。工人方面,是勞動還是勞務,還是加工承攬,是你們簽訂的還是公司鑑定的,說的都不明確。那公司有與你們解除勞動合同嗎?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裡有寫明工作地點和工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