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的疑問,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的疑問

時間 2022-01-01 07:47:57

1樓:麥當勞的肉夾饃

1、「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三者的異同點;

三者都是對受損失方的合理補償;

2、有專家提出「當月工資制」的概念,是指的當月工資必須在當月發嗎?例如公司規定每月15日發上月1-30號的工資是否可以?

是的,但在現在實際操作來看,往往是以上個月的考勤來考核的,因此只需明確用人當月必須發放工資;

3、「非法離職」,即員工不辦理任何離職手續自行離開甚至消失了,是否可以暫扣工資?因為在第五十條中只有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意即經濟補償金是可以暫扣至勞動者辦理交接手續時支付,但沒有提及工資。是否應理解為工資還是必須按時發放?

是的;4、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經過第四十三條才流程,即必須經過工會層次,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工會如何解決?

沒有工會的,首先應建立工會,同時在工會成立之前可由當地工會組織代為行權。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樓主可能也是對法律方面有研究過,上面的問題現在也沒辦法給你乙個準確的回答,因為,現在《新勞動合同法》要到08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行業標準都還沒出來,以至有些律師對《新法》產生很多誤讀,相信到時候能對你的疑問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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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法進行處理。2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們單位自08年到期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