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麼?

時間 2022-01-09 19:34:16

1樓:清一色

1、這樣的情況,不算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因為,正如你所補充的:沒有按時交社保,並不能說他就不交社保了(因為可以補交);更不能說成是「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這得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說了算);

3、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你依法讓單位補交你的社保是完全沒問題的;關鍵是你想乘機離職,我覺得現在說來,理由不是很充分;但你非常想離職的話,這倒是個機會,可以試試,因為這麼做,又不違法。

2樓:

別等了,你的想法是完全正確的,你勝訴機率為99.99%,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視為你已經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裝置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鄰家楠方姑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的,20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制定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改了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九十二條,該決定於201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具體內容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手中正好有一本法條,可以告訴你~~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

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單方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法律快車

第六十八條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9樓:馬邊綠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結合38條的規定,每週只能勞動6天,每週勞動不能超過44小時,即每天平均勞動時間為7.33小時,最多8小時,超過該法定勞動時間就是違法的。

我這個回答是答非所問題。

10樓:稅運

勞動合同法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有補償嗎

11樓:w虔誠de祝福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關於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問題

12樓:金星百合

用**信寄到單位,同時儲存你快遞被退的單據。

13樓:老張侃生活

直接向勞動監察報名舉報投訴公司。

14樓:來自黃龍潭謙虛的龍柏

哪家單位呀,這麼精明。

你可以直接去仲裁。這種情況你可以不用通知單位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1-6項的事項,需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

15樓:冷目似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1-6項的事項,需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

不需要提前30天,但需要事先告知單位;

出現第二款的情形可以立即解除合同,那麼第一款的事項呢?

不需要提前30天,但需要事先告知單位;

第三十九條的情形,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嗎?

可以立即解除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法律(參見該法第一條)。

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16樓:簡簡單單

勞動者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1-6項規定解除合同的,除了第一項需要提前通穩知用人單位外,其它都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因為幾項的情形是比較明確的。各省市人民法院在指導意見中,有明確說明的,例如:

1、《廣東省中山市中級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 9.8【解約之訴的訴訟理由】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實際存在前款情形(如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等),但勞動者以「待遇低、壓力大、家中有事、身體不適」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前款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援。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未事先告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1-6項的事項,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是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的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條款!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

勞動法第38條是什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麼?

你好,按照法律,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當天就應該將拖欠工資補償款全部結算清楚,否則你們可以拒絕在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簽字。至於賠償的內容除拖欠的工資外,應該還有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計算,還有拖欠工資總額25 的賠償金,25 的拖欠工資賠償金是根據勞動部門的 企業工資計算辦法 規定而來的,各地根...

請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果人用單位有其中的一條,勞動者是

一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

關於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問題

1 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法進行處理。2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們單位自08年到期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的疑問,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的疑問

1 違約金 補償金 賠償金 三者的異同點 三者都是對受損失方的合理補償 2 有專家提出 當月工資制 的概念,是指的當月工資必須在當月發嗎?例如公司規定每月15日發上月1 30號的工資是否可以?是的,但在現在實際操作來看,往往是以上個月的考勤來考核的,因此只需明確用人當月必須發放工資 3 非法離職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