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的問題,新勞動合同法的問題

時間 2022-02-02 14:21:29

1樓:勞資新手

樓上的朋友太可愛了,對勞務公司的認識太少了,把人心也看得太好了,對新勞動合同法理解得也不是太透徹。據你的描述,我的理解是你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絕對會在2008年1月1日前,這樣的話,當你本次合同到期後,你公司還可以與你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今年在12月31日前與你簽訂合同,他還是可能只簽訂一年,等明年再簽訂時就必須簽訂兩年的了。

2樓:微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位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週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

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籤的法律後果區別

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

「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若「倒籤」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籤」與「補簽」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3樓:

既然你的合同是今年12月到期,則需要重新簽訂合同,等新勞動合同法生效後依照新勞動合同法。不需要等到08年12月才按照新勞動合同法執行。

4樓:

從你的問題分析,你現有的合同將在今年12月份到期,但並不是12月最後一天,所以公司需要與你在2008年1月1日前,簽訂乙份新的勞動合同。為此,你不清楚公司將與你簽訂的新勞動合同應該基於新、舊哪一種法律環境;也不知道公司將與你簽訂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還有,你可能擔心,如果公司依然延續原有的法律意識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保護。為此,我將自己的觀點闡述如下:

1、儘管《勞動合同法》將於明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但是其原則已經在指導相關部門的工作,包括你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應該也在積極研究,並爭取盡快適應新的法律環境。儘管理論上,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受新法的影響,但是,依然不能出現違反新法原則的條款。基於此,相信你公司人力資源部在近期續簽勞動合同時,基本會依照《勞動合同法》帶來的新的法律環境,也只有這樣,你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才能更好地適應未來的環境需要。

這不僅對你們每一名員工有利,也對你們公司有利。

2、從理論上來說,你公司在與你續訂合同時是可以繼續原有的老習慣,依然簽訂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但是這樣一來,你們在再次續簽一次以後,公司如果希望與你繼續簽訂合同,則只能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因此相信你公司人力資源部這次一定會改變原有的1年1籤的老習慣,與你簽訂期限盡可能長些的勞動合同(如:3年、5年、8年等),這樣既有利於穩定你的情緒,也有利於企業操作,更何況新法環境下合同期限長短,乃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沒有本質差別。

3、假如說,你公司沒有按照以上分析結果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依然延續原有的法律意識,在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時,甚至違反新法原則,要求你簽訂一些不適當的條款,你首先可以拒簽,如果確實因為擔心丟掉工作機會無法拒簽,其實也不必過於擔心,即使你真的簽訂了一些不情願的條款,如:非法的服務期、員工無過情況下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等,在新法環境下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將不予以支援。因此對你並無過大損害。

《勞動合同法》將營造了乙個全新的用工和就業環境,對企業的經營戰略、管理理念,以及員工求職和職業生涯規劃將產生深刻的影響。本人也正在潛心研究。回答不當之處敬請諒解!

衷心地祝願你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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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