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是如何賠償

時間 2022-10-28 08:55:47

1樓: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你的要求屬於合理的,直接按下面的說,這是你應得的,單位要不協商你就上勞動局舉報投訴,把態度放硬一點,一般單位跟你硬一會兒,你這邊堅持的話單位會軟的,畢竟違法的是他們。

不合法,單位無權以這種理由辭退你,除非你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或法律單位才能辭退你,你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以下,不用繳個人所得稅:

1、工作1年1個月折算成1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未提前1個月通知的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2樓:律圖網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這些理由並不構成勞動合同法中所說的"嚴重違紀或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如果單位以此為理由開除(如今也沒有"開除"的概念了)你,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是一年工齡二個月工資,前提是你本人同意解除.你不同意,單位就仍然需要與你履行合同.

4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應賠償2個半月稅後工資!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是如何賠償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按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律圖網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規定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7樓:程憐少三姍

如果合同有約定就按照約定執行要是沒有

一般是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算

按照你的情況應該是補償你2個月的工資吧

新勞動法對解除勞動合同怎用賠償?

8樓: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注意啦,是從2008年1月1日算起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足6個月補半個月,超過6個月補乙個月,最多補償十二個月。

10樓:匿名使用者

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最多補償十二個月。

11樓:匿名使用者

1、要看是以何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的,則應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以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每滿一上計發乙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則計發半個月工資。

2、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最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的話最好以書面形式),如果沒有做到提前三十天,則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由未通知方支付另一方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離職當年乙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12樓:韓飛律師

一、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雙方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勞動者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滿6個月的算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算半個月工資。

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2008.1.1前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乙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

1.1後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乙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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