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經濟補償問題,求教,關於新勞動法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時間 2022-01-03 01:29:28

1樓:王 鵬

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條件: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2015年新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計算辦法及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停薪留職的其勞動關係依然存在,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

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在計算方法上正式員工與試用期員工沒有區別,但由於工作的年限不一樣,具體金額也會不一樣。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試用期員工則沒有賠償金,因為賠償金和工作年限有很大的關係。

4樓:預約明天

停薪留職:勞動關係沒有終止,不涉及補償金。

離職:我相信這裡所說的離職,是要你們自己提出離職,勞動法規定,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用工單位是可以不給任何經濟補償的。

所謂的經濟補償只有在用工單位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會發生,其他的一般都沒有,試用期員工不涉及經濟補償金。

關於新勞動法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有確切證據,證明你的情況屬實。

然後,才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要求賠償。

下面是法律檔案:

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在下列情況出現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條行為,勞動者有權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解除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無法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時,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請求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應注意以下幾點:

1、 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詳細規定。概括地說:

1)勞動者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原則上不需給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除外;

2)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原則上應給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的除外。

2、 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支付標準為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工資基數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準,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 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6樓:王現輝律師

答覆:一、你的理解是對的

二、是的。

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工資。

四、你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相關證據人,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果不提供,承擔不利後果。

建議選擇最佳答案。

附:《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第三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7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解除勞動關係的幾點規定包括張、王兩種情形,同時四十六條規定了具體支付標準,勞動合同法實施時間為2008年1月1日,根據溯及力原則,對二人只能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後的經濟補償。對於此前的,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沒有規定的則不支付。對此,保險條款不作為此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取得經濟補償;而勞動條件則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對此,實踐當中往往全部支援。

9樓:冷冰宜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時計算,應該按照工作年限計算,這是2008年1月1日前後,補償基數計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均按一年計算,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而2008年1月1日以後,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所以王某是03.10.01-07.

12.31這補償4個月的工資,08.01.

01-09.04.10是一年4個月,補償2.

5個月工資,總計6.5個月

10樓:上海李前軍律師

1、張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該法律規定是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因此其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至離職時。

2、王某的辭職理由是「甲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依據原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新的勞動合同法也規定此種情況需要支付補償金。因此,王某的經濟補償金從入職時開始計算。

關於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11樓:帝國づ月長石

協議解除,就沒有所謂提前三十天告知的問題了

協議解除即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協議解除的條款,雙方就解除勞動關係的全部事項都經由協議來解決,不存在其他的糾紛

提前三十天是指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對方(包括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如用人單位要辭退勞動者,或者勞動者自行要辭職的

因此,協議解除的話,所有補償金都在協議之內,用人單位無需再額外支付乙個月補償金

不知道樓上這位是否理解「協議解除」這一條款的實際意義......月長石不是抬槓,請具體理解協議解除的意義

勞動法的求教,關於勞動法經濟補償問題,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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