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莫須有的理由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我可以要求多少賠償金呢

時間 2022-01-03 01:29:29

1樓:扯線木偶

1、首先要明確你們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是否有明確說明上班時間不能使用網際網路處理與工作無關的事,而且這些規章制度是否以明示的方式為勞動者所知曉;

2、如公司規章制度中並未註明這一條,則基本上可判定你們公司屬於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

3、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不能同時請求的。只能擇一請求;現你入職三個月,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金應該=半個月工資*2,因此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這點是沒有問題的;

4、半個月的工資應該以你們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比如你們只約定了月工資為2400元/月,沒有任何補貼或獎金,那你就只能按照2400的基數來請求賠償金了;

5、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是1.5倍,週末加班且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是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是3倍。具體公式是時薪=月基本工資/21.75/8;

6、社保是從你入職時起,用人單位就應該提你繳納的。在提起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請求,但是基數是你的基本工資。一般會得到支援。

7、其他的賠償補償等,一般仲裁委很難支援。

2樓:向差不多小姐

如果你認為公司跟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賠償金

加班費的話,你可以找證人,就是你的同事。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公司單方面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最高可以賠償多少

3樓:微風

公司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高可以賠償12個月兩倍工資,通常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相關。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上海笙銘律師

根據你工作的年限計算賠償,可以要求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5樓:逍遙

你好如果是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可要求二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補償標準: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賠償就是以上的二倍!

你工作還沒有半年麼?如果是,可要求乙個月工資賠償。

公司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我可以要求哪些賠償?情況如下

6樓:萬宸宗政音景

工作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無理由解除合同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需要補償你20個月的工資,補償標準以合同解除前一年月平均工資水平。

7樓:洋穎隨曉筠

簡單地說,按照規定,你在本單位工作滿十年,單位應支付10個月本人工資(標準是解雇你之前12個月的平均月收入x10個月)作為經濟補償。另外單位單方違約,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解雇你,單位還須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給你作為違約金。

8樓:古辰費莫欣

1、乙個月沒提前通知,應支付乙個月工資的預通知金2、工作10年可以要求10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要求補繳2005年以前的社保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時間較長,耐心等等吧

帶好勞動合同等證據

9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來講應該多賠付你2個月的薪金,並將未使用的帶薪假期額外折現核算。如果是10年了,賠付的應該更多不是2個月的,你可以再搜搜。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沒有到期 是有違約金的 如果到期了就沒有了 好好看看你的合同吧

11樓:餘村林場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公司應該與您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不可以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2、您隨時可以要求公司為您補繳欠繳的社保。

3、若公司違法終止您的勞動合同,您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要求公司支付您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賠償金。

順祝好運!

12樓: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要賠償嗎?

13樓:明日之星強強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具體法律問題可上科雲(corwing),科雲律師團周文穎律師。

本人與公司簽訂1年的勞動合同,公司有意辭退我 我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14樓:優律庫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15樓:秦漢風雲人物

如果不提前30天告知你,有1個月的代通知金,工作不滿半年,經濟補償半個月。合計起來補償1.5個月工資。

16樓:edison大哥

這種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做

一年賠乙個月工資。用人單位不賠,

那就違反勞動合同法,收集各方面

證據,打**勞動監察大隊(可打

12333諮詢具體**)投訴。不行

的話,再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打

12333**問位址,收費非常低)。

若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訴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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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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