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是不是規定個人解除合同不用支付公司違約金

時間 2022-01-04 18:53:15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專業技術培訓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但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的違約金僅有專業技術培訓一種情形。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但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勞動者解除合同不視為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somnus沫

可以參考勞動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看明白了麼?除去這兩點外,離開公司都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3樓: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要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有以下兩種: 1.培訓約定服務期;2.

籤有保密約定。可以參照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對,但是你要是選擇速離還是要損失乙個月的工資的.

新勞動法的違約金問題

5樓:北京周青生律師

1、你的情況適用《勞動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2、如果「該企業是一周7天工作日,每天是7:30-19:00工作時間,中午休息一小時,」確定的話,你完全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違約金。

3、如果沒有第二點的話,你是要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的。

6樓:黃蓮樹下彈琴

個人觀點 僅供參考

你是2008年1月1日前簽訂的合同,應當按照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提前三十日向該企業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解除你們的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向企業交任何違約金。如果企業阻礙你的合法辭職,行為構成違法

7樓:裘炳聲樂荷

1.2007年「如果違約

每少幹一年

賠償2000元人民幣」的約定在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就算違法的,你在2008.1.1後提前離職的不需要按照這個約定支付賠償。

2.2008.1.1後「每位辭職的人

應該向公司交3000

補償金」的約定也是違法的。這一點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所以你也不需要支付3000元所謂的補償金。

3.培訓期間的工資不屬於培訓費,也不屬於因培訓而產生的直接費用,所以在計算違約金時應當排除工資。培訓費包括培訓學費、書費、培訓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以及其它直接費用,但絕不包括工資。

4.上述這些培訓費單位都必須要有發票憑證,沒有發票憑證的不算。

5.綜上所述,你的直接培訓費用在五六千元,按照未服務期限分攤下來,你只需要支付三四千元的違約金。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是要支付違約金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

雙方籤有合同,

員工單方面提出解約,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信即可。

如果你們在合同中有支付違約金的約定,

當然可以據此要求他支付,

目的是限制她離開。

但如果沒有這方面的約定,則勞動法不予保護。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提前解約,如果你們的合同中有培訓費用支出之類規定的,則可以談違約金的問題,否則你們無法收取違約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提及違約金的可以收取。

沒提及的對員工而言是屬於違反合同法,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機構要求員工賠償你的損失,但這個賠償與違約金是兩個概念!

11樓:北京王晶律師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職工不用交違約金。但是職工此致需要提起乙個月提出並做好工作交接。

12樓:超正義吧

可以離開,但是必須提前1個月與用人單位提出要辭職。勞動合同上沒有規定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13樓:海警

1、關於員工辭職要違約金的問題,要看你們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有約定?

2、有違約金約定的,可以索要繳納以後可以走人;

3、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交辭職書;

4、至於你找不到合適的人選頂替她的崗位,是你單方面的事情,和辭職員工走人無關。

14樓:犯賤的豬豬俠

不可以,除非勞動合同中有服務期條款。勞動者主動辭職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雇主,這段時間法律已經給你們尋找替代者的時間了。

15樓:

勞動合同未到期,作為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此種解除叫做預約解除,是勞動者行使勞動法賦予的法定解除權。不用支付違約金,也不用等到用人單位找到頂替她的人。

但如果對方未提前30天通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 這裡要注意,損失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而不在勞動者,所以如果你要求勞動者賠償就要舉證證明損失的數額和因果關係。

公司無故解除合同 按照新勞動法違約金怎麼賠償

16樓:王光朝

這家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給予經濟補償的。

現在要弄清楚,你是無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是因故解除的。如果是無故解除,則適用八十七條標準。也就是說,公司給你的補償金是不對的,應該是比補償多雙倍的賠償金。

(有賠償金,就沒有補償金了。)

你第一句話說「簽訂的是1年的勞動合同」。意思是不是說,有1年零3個月,沒有簽訂合同?如果是這樣的話,按新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以下引勞動合同法條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你方無過錯,可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提前乙個月通知你,可主張乙個月的代通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8樓:明瀚企業管理

1、2個半月的平均工資是補償金;

2、公司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你本人的話,應該還要支付你乙個月工資補償,標準按上乙個月的工資標準;

3、公司如果按以上兩種方式操作,是按勞動合同法操作,不存在違法行為哪。所以就沒有什麼其它需要賠償的哪,

19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1.目前給你的2個月的工資屬於補償金,但少給你半個月2.違約金沒有約定,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20樓:廣州之律師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的賠償金

21樓:孫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賠償。即勞動者每工作一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兩個月工資的賠償。

例如:某員工在公司工作十年,勞動合同終止時,應當支付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如果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則應當支付二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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