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題,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要解除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謝

時間 2022-01-01 02:19:50

1樓:

1、賠償金應該怎麼計算?2、是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資還是按照公司的平均工資計算呢?

你能得到的賠償金包括:2.5個月的工資(這裡的工資是按照你前12個月的收入的平均數值,收入包括工資、補貼、飯貼等等。

)為什麼是2.5個月的工資,那是因為你在公司做了兩年三個月的時間,滿一年賠乙個月工資,滿兩年兩個月,不到一年超過六個月的按照乙個月工資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乙個月告訴你,那還需要再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3、是否應該按照雙倍來賠償呢?

是否雙倍進行賠償要根據企業是否違法解除或中止勞動合同,一般在實際操作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很少見。人家不想要你了,就隨便找個理由開掉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是情節相當嚴重的!

一般很少見。

所以你能得到的賠償是2.5月工資

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你,那你得到的是3.5月的工資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賠償金必須一次性付清,不可以分幾次。

我也是與之前的公司發生了跟你一樣的問題,我怕自己嘴巴說不過領導,所以最後一次談話之前,我就把相關的法律條文都打在a4紙上了,把一些關鍵的幾條都列印了出來,談的時候我說我不發表什麼東西,你們自己看法律條文,結果領導看了也沒辦法了,只好該賠多少就是多少了,哈~~~

另外順便說一下,關於勞動的法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除外,還有以下幾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你的情況在這三個裡面都有講到,你搜尋一下,好好研究一下吧!

希望我所說的對你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1. 應首先理解為經濟補償金,如果違法,才稱為賠償金,其數值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享有,但補償金和提前通知金可以同時享有。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是否雙倍進行賠償要根據企業是否違法解除或中止勞動合同。

合法的情形:

a.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按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違法,勞動者主動解除的);

(二)用人單位按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按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按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依法破產重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破產,登出等);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重大過失,企業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補償金或賠償金。

4.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向公司索要書面的解聘書,上面要求寫明解除或中止合同的原因,作為你維護自己權益的依據。

3樓:之夏侯旋

計算標準是你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支付的是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要解除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謝謝~ 20

4樓:唐天平勞動法諮詢師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賠償金怎麼計算?

5樓:鳳舞秋影

你好: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要看單位是否有過錯(違反法律規定)。

1、單位無過錯情況下,應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費;金額確定方法:按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你支付。

2、單位有過錯情況下,應向你支付賠償金;金額確定方法:按上條方法確定的經濟補償費金額的雙倍向你支付。

鳳舞秋影

6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合同未到期時公司提出解除的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另外,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合同未到期公司要解除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

7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除的話就是賠償金(月平均工資乘以工作年限乘以2)如果是你無法勝任工作或者是違法了公司規章制度等那就是補償金(月平均工資乘以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未滿半年按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年未滿一年按乙個月計算

8樓:有鳳來儀

可以得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並不支付補償金。如果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合同未到期,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11樓:韓飛律師

具體看用人單位解除的方式和理由,不一定會有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1、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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