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讓上班也不辭退怎麼辦,公司不讓我上班也不給發工資,也不辭退,怎麼辦?

時間 2022-02-14 15:17:49

1樓:匿名使用者

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因為用人單位導致勞動者停工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應當按當地**規定的標準支付生活費。

按月發工資的,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為乙個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8.企業上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2樓:上海笙銘律師

公司不讓上班也不辭退,則單位應當到期支付工資,如果不支付,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公司不讓我上班也不給發工資,也不辭退,怎麼辦?

3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要求單位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否則員工可以以單位拖欠員內工工資申請勞動仲裁容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仲裁吧,記得保留證據,拿錄音筆什麼的去錄些證據。勞動仲裁很有用的,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5樓:匿名使用者

總體來說,老闆bai站在資本主義那一du邊zhi,我們站在勞動人民dao

這一邊。所以我回

們兩邊肯定會有矛盾發生。答首先我們的工作能力肯定要提高,其次,如果這個工作對你生活和精神壓力造成的困擾太大的話,我覺得還是換乙份工作比較好,我們工作是為了生活質量更好生活的更幸福,可是遇到這種又想我們多幹活又不給我們加

6樓:山野柴胡

【待崗人員 生活費copy】勞動部《關bai於貫徹執行〈中du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zhi見》dao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7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建議你們到勞動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到法院起訴 ,如有難度, 可以請律師,或者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資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不讓我上班又不辭退我怎麼辦?

9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單位不安排員工工作,那麼需要按月支付員工基本工資。

2、如果單位沒有支付員工工資,那麼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是個小乖妞

回答你好,親親,你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你一定是遇到了什麼困擾吧!我我真誠的希望盡自己最大的能力來幫助您,此刻,我正在為你天天南地北蒐集資料和瘋狂的碼字,你不要著急哈!坐著休息一會兒!

你好,造成困擾的原因是什麼呢?

提問公司不讓上班也不辭退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回答關於第一種情況,單位是違反勞動合同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單位應當讓您上班,並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這種情況,您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院(設在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工資。

關於第二種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單位應該向您支付以前的工資和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您還是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您在仲裁程式勝訴後,您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單位不服仲裁裁決而提前民事訴訟的,您需要在二審判決生效後,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提問怎么申請仲裁的流程

沒辭職怎么申請勞動仲裁

回答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五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三日前請求延期**。

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希望能幫到你!祝您生活愉快!好運連連!親親,記得給個讚哈!

更多14條

公司不讓我上班不發工資也不辭退,我該怎麼辦?

1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要求單位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否則員工可以以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不辭職也不上班公司按勞動法規定曠工3天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用

沒有補償!他這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附 勞動合同法 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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