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職也不上班公司按勞動法規定曠工3天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用

時間 2022-01-01 03:59:34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補償!他這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上海笙銘律師

員工不辭職也不上班,如果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給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企業員工曠工三天按《勞動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3樓:薔祀

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制度中沒有此規定,則不可以憑此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雲悠伊揚

在解除勞動的前提中有一條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用提前乙個月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即使勞動合同法中雖沒明確規定這一項,但是一切以企業的規章制度為準

5樓:戲鴻博

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視乎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制度中沒有此規定,則不可以憑此解除勞動合同。

6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勞動法裡有沒有關於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8樓:低調額低調額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 [1]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

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9樓:張勇律師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10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法》裡沒有關於連續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

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制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式、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並無不當。

11樓:修身齊家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但連續曠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大多數公司會把這個寫入制度,或是明文載入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公司用這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12樓:聞不倒

勞動法沒有提曠工,但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辭退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4樓:玉杵搗藥

沒有。但連續曠工,應該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具體怎麼處理,要依照用人單位的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企業的規章制度裡面可以進行這樣的規定。

縱橫法律網-廣東瑞輝律師事務所-謝志民律師

16樓:風雨同舟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有的公司規章制度裡面進行這樣的規定

17樓:上官洛洛洛奇

連續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而且不用付工資!這合法嗎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連續曠工3天算自離?週六週日不上班算曠工嗎?

18樓:浮若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

關於曠工時間計算問題,曠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曠工。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9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裡沒有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週六日不上班也不算礦工。

所謂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這裡的正常工作日顯然不是週六日。

曠工,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礦工,對此,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8〕5號)曾明確規定,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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