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和離職證明有什麼不同,關於辭職報告,離職證明和社保停繳證明

時間 2022-01-01 03:59:35

1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證明和辭職信不是一樣的。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具有證明勞動關係解除(終止)的法律效力。

辭職信,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遞交的解除合同請求文書,屬於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需要等待用人單位回覆,用人單位同意的,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

您好!辭職報告是員工寫的向單位辭職的應用文,寫作者是員工,繳交物件是用人單位。離職證明是單位寫給員工的,證明該員工與原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寫作者是用人單位,持有人是員工。

謝謝閱讀!

3樓:梁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的區別:

1、含義不同。

離職申請一般指辭職信,辭職信是辭職者向工作單位辭去職務時寫的書信,也叫辭職書或辭呈。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

2、是否離職的結果決定權不同。

辭職申請是勞動者申請辭職,但是申請還有乙個批准的過程,申請的結果由單位控制,把最終決定權交給了單位。而辭職報告則是明確表達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想法,是自己主動的選擇,單位不得阻撓或拖延。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幸福快樂每一天!欄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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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辭職報告,離職證明和社保停繳證明

4樓:翹楚之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不得拒絕接收離職申請,在三十日期滿後必須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並協助辦理社保關係轉移和開具離職證明等手續。如果公司違法規定,可以向勞動局提出仲裁申請或勞動援助。但是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和平分手最好,不要鬧僵關係,不然辦理起相關手續來沒了公司配合不好辦。

5樓:韋德洛

你提出書面通知30日後 就可以解除的。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這個沒關係,在只要你後來和原公司辦了離職合同,在去下家公司的時候,只要在工資解算日之前拿到離職單,或者勞動局的合同已經解除對你,沒影響,但是,離職上面的字對你有影響,自離。。。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關係,在只要你後來和原公司辦了離職合同,在去下家公司的時候,只要在工資解算日之前拿到離職單,或者勞動局的合同已經解除對你,沒影響,但是,離職上面的字對你有影響,自離。。。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提出書面通知30日後 就可以解除合同的

8樓:金雅羅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現在出去找工作,還要離職證明???走的時候直接交了辭職報告後走的。。沒有離職證明。

9樓:青柑甜橙

到原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開乙份證明就可以了。

辭職報告要寫明離職日期嗎

10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要寫的,因為需要證明提出離職後是否滿三十日,滿三十日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我努力的方式

辭職信需要寫明申請日期,並不需要寫辦理離職的時間,辦理離職的時間應該由單位確認。但是辦理離職的時間需要在申請離職日期的乙個月內。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

電子郵件形式遞交的辭職報告算是《勞動法》裡面所說的書面辭職申請嗎?遞交乙個月後可以此替代離職證明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他不在乎,你直接到公司的老闆,和然後起訴他的行為不利,和然後不ems複製你的公司,你並不需要他以簽署只要證明他或您的公司的負擔收到您的書面辭職報告。該法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書,你可以忽略他,然後說你馬上離開去上班,我看到他沒有車轍。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後,單位要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停保手續,辦理失業等相關手續。否則你無法辦理就業登記,和社保轉移等手續,也就是你無法再就業。如果滿乙個月後,單位仍不辦理,你可以攜帶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辭職申請你自己應當保留乙份,或者能證明你將辭職申請遞交上去及遞交時間的相關證據。你可以把郵件列印下。希望你成功。

14樓:

1.辭職不需要向單位申請,而是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准。

2.電子郵件算書面通知,屬於有效證據。

3.一般應當要求原單位開具離職證明。

4.在你沒有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的情況下,新單位是否願意接收完全取決於新單位的人事管理政策。有的單位不管離職證明,也就無所謂了;有的單位稍有管理,或許看到你已經向原單位提出辭職滿乙個月而錄用你,但也有可能不錄用;有的單位管理比較規範嚴格,沒有離職證明一律不錄用,那麼你就沒有機會入職。

15樓:天天開心一粒公尺

你可以以快件形式遞給公司, 自己留好回執。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需要的, 否則下家可能會有麻煩。 可以通過打官司要求出據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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