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乙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可以走人。(原因如下:)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 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
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2樓:刀刀龍哥
像你這種情況,提交辭職報告後,乙個月後是否可以離職?是可以離職的,但是你最好是把上個月的工資領了之後再走,就是說等到24號把工資把上個月的工資發了,反正你上到哪一天?會發到哪一天的工資?
領完上個月的工資之後就是24號,然後你就告訴你們公司的領導,你就說我辭工乙個月到期了,如果對方還是不讓你走的話,那你就直接到勞動局告他就行,直接跟他勞動仲裁,像你這種情況,一定要先把上個月的工資領完之後不然的話,你這個廠有點麻煩,然後去勞動局就可以了,到勞動局之後,把你這個情況一說就可以了,你說你辭工乙個月到期了,廠裡面不讓你走,勞動仲裁,基本上是勞動局,乙個**就可以
3樓:揭憶辰
我覺得一般公司都是提早乙個月辭職,你乙個月前提交了辭職報告了那就可以直接離職了!aqui te amo。
4樓:
一般公司都是提早乙個月辭職,你乙個月前提交了辭職報告了那就可以直接離職了!aqui te amo。
5樓:彌茂
提交辭職報告,乙個月後是可以直接離職的,因為你已經按照規定提前乙個月提出申請了,乙個月之後如果單位沒有找人來接替你的工作是單位的責任了,你可以離開。
6樓:依運晟
你已經按照要求提交辭職報告,乙個月了,那麼乙個月之後你可以直接離職的,單位無權扣你的工資的,如果他們扣你的工資,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要回你的工資。
7樓:思語新竹
如果你把辭職報告提前乙個月提交給公司之後,到了乙個月的時間,就可以直接離職了。該給的補償,公司也應該補償你。
8樓:橘子來呵呵
提交辭職報告,乙個月後是可以直接離職的。按理說一般都是可以直接離職的,如果領導有特殊要求的話,你也可以晚一點離職。
9樓:馮耿馮莊村村通
提交辭職報告乙個月後可以直接離職嗎?當然可以了,根據有關規定,最長是乙個月辭職報告交乙個月之後完全可以直接離職,工資必須給你結清,工資沒給別的。是要結清的東西,所以說這是規定
10樓:海之藍
提交辭職報告,乙個月後可以直接離職公司,剩餘的工資應該會在第二個月統一發放工資的時間打到你的工資卡裡
11樓:坐看潮起花落去
建議你在最後和領導談一次通知,通知他的最後離職期,並且做好錄音記錄。作為以後追償工資的依據。
12樓:老彩紛呈
這是報告,交了乙個月,應該還只能立著,這是很正常的一幕,正確理性的。
13樓:環靈楓
你想象的我再諮詢一下,就知道這個問題,咱們不解決,我們正確的心理看待。
14樓:巴蘭澤
不可以,要等公司回覆後才可以離職。
辭職申請遞交乙個月後還能算是我要離職的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們公司的流程了,員工辭職是否需要經過老總審批,如果需要的話,就說明你的辭職申請沒有通過審批,需要與老總協商處理方法,是否批准你離職。如果不需要老總審批的話,那你的辭職申請就生效了,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工資給你,如果推遲乙個月沒結工資,可以到勞動局去投訴。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滿足以上條件時,辭職申請後乙個月一般情況下雙方在無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中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新的意向,撤回申請的不在此列。
17樓:
公司要是沒有簽字的話
那就是不屬於辭職的了,但是,
要是公司領導簽字了,那就是屬於你自己辭職的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明確規定,辭職需提前一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如果與用人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離職。但是沒有規定必須要用人方簽字批准之後才可以離職。所以,如果勞動者願意,完全可以在一月後交接工作離職,用人方是沒有任何理由來阻攔你離職的。
因為是你自己主動提交的辭職報告,所以還是應當算你自離。
19樓:水6元
辭職申請書是你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將自己想辭職的資訊向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答覆的一種方法。既然你認為公司沒有及時給你答覆,就視為公司不同意你的辭職申請,那只能改按《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向公司遞交辭職通知書,通知公司到時給你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否則公司違法。
寫了辭職報告,必須要幹滿乙個月後才能走嗎?
20樓:呂姑娘說職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你只要寫了辭職報告,盡了通知義務就行。有的人擔心自己提前走,單位會讓勞動者賠償違約金或者乙個月工資什麼的。
但是在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法規上,並沒有規定對於勞動者沒有履行提前30天通知義務是否需要向單位支付乙個月工資做為替代提前通知期,這個義務在法律上並不是對等的。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員工需要承擔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本質上是屬於違約金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勞動者需承擔違約金的情況僅限於兩種,一種是違反服務期的規定,一種是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除此之外,不能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對於員工沒有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辭職這件事情,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乙個月工資給單位作為補償,如果員工沒有因辭職給單位造成財產經濟性損失,那單位是不能向員工索要違約金,如果是真的因為辭職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則需要由單位舉證才能要求員工進行補償,而這個舉證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員工真要辭職說走就走,沒有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也沒有什麼辦法去約束這一點。
一般來說,只要不是特殊崗位的員工,當你想辭職時,單位不會阻攔的,因為心都不在這了,阻攔沒有意義,只要用人部門領導同意,人力資源部都會同意的。
21樓:脾氣好的小妹
不需要,但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具體的離職時間可以和領導協商後可以在30內離職,如果領導不同意正常的離職流程就為30天。
22樓:不知道幾千里也
不是,什麼時候走主要取決於公司的批覆,如果公司批覆同意了當天都可以離職。
23樓:林深時見鹿角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是應該的。但是不同公司有不同的情況,有的公司在你交接完,即使沒到乙個月,也會對你放行。甚至還有公司一提交辭職報告就能走。
總之,提交辭職報告是盡到了通知的義務,乙個月後,不管公司放不放行,你都可以離開。
24樓:歌聲好聽哈哈哈
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也就是說,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如何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以便用人單位另招聘人員頂替辭職人的崗位。
25樓:佐助鳴人
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工作交接情況即可離開。
但有些企業會提前放人離開,具體可以和部門負責人溝通。
26樓:言午
這個要看你公司的規定了!
也有公司會同意立馬走人都
遞交辭職報告後多久可以離職
27樓:
你現在還不可以走,因為你只是向你的上級遞交了辭職書而已,你的上級並沒有答應你。不管你去那裡做你要走的話,辭職都要提前乙個月口頭向你的上級正式提出辭職並且要遞交一分正式的辭職書,再要你的上級肯定的答應簽字。現在你的情況先自己去找你的上級好好的談談,給你的上級乙個確切的回答和答案,就可以了
我想辭職遞交了辭職報告之後必須要等乙個月才能走嗎
2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要乙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29樓:ofweek人才網
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是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如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地3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被迫辭職的,是不需要提前乙個月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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