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交了之後多長時間可以走人了

時間 2022-01-16 17:10:08

1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報告交了之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在三十日以後就可以離職;在試用期內提交的,三日之後就可以離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時離職;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馬上離職。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按你們公司的制度規定來看了,另外還和你的職位有些關係。職位高的話時間可能會更長些。

不過一般都是乙個月,但是你如果你想提前走的話可以和公司方面協商一下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批准了你收拾下東西就可以走了!!!不批准要等到合同到期或者批准了才可以走!

4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地方都不同,7~31天

提交辭職報告後最短多久可以走

5樓:韓飛律師

一般勞動者交了辭職報告以後,應當在乙個月之後,辭職到期以後,就可以走人,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6樓:杏子寶貝吖

有讓提前三個月遞交辭職申請的沒

7樓:匿名使用者

哈哈,我原來在上海一家私企,當天下午提出辭職當天就走了,,那時候剛好手頭沒事,公司也不想留我,我也不想待,好聚好散

8樓:讓你喜歡上我丶

應該提前乙個月 、後果就是 你當月的工資拿不全 其他的沒什麼後果、

9樓:

我已辭職有10多天了,可以走嗎?

交完辭職報告就可以立馬走人了嗎?還是要繼續工作幾天?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的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辭職,合同期的提前乙個月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11樓:王元頁

如果簽定了勞動合同,企業有繳納 保險,應該提前三十天書面辭職

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辭職

如果沒有合同或者企業沒有按時繳納 保險,可以隨時辭職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是徵求一下單位的人事部。

辭職信上交多長時間可以走 30

13樓:木木木子丶李

試用期交了辭職信3天後可以走,正式崗位員工交了辭職信後30天可以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辭職需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且需要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

否則就形成違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5樓:水6元

《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

1、試用期以及沒簽合同乙個月內的。3天,

2、轉正以及沒簽合同超過一年的,30天

3、沒簽合同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的,提交辭職信就可以走人。還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的兩倍工資

17樓:自作主張

回答辭職信遞交後,三十日後就可以離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三日後就可以離職。這個分兩種情況親,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請看一下相關資訊和情況親

提問合同制遞交辭職報告還不到30天就去另外的單位上班,能行嗎回答不可以親,以防萬一

提問萬一指的是什麼意思

回答原公司找你事親

提問是違約金還是對政審有影響或

回答前者一般很多,後者很少

除非事情鬧的很大

您可以具體描述一下我分析分析

提問在漢陽區任教,是合同制,現剛考去江夏任教,待遇比漢陽好些,但辭職報告遞交還沒達到30天,能走嗎

回答不建議走親

您很急麼

提問是的,2022年元月就要上班

是的,2022年元月就要上班

回答您什麼時候遞交的辭職

提問今天江夏區才領體檢表,打算明天遞交

回答明天遞交辭職,1月是肯定走不了的

您任職多長時間

任職時間不同可以有周轉的機會

更多18條

18樓:唔仔喲

1、如果是試用期以及沒簽合同乙個月內的。辭職信上交了,3天左右即可離職。

2、如果是工作崗位已經是轉正以及沒簽合同超過一年的,辭職信上交了,30天左右即可離職,離職之前應當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3、根據《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交了辭職信後直接走人,會有什麼後果?

19樓:小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交了辭職信後直接走人,可能會有如下後果:

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

2.失去上月及本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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