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時間 2022-01-03 06:42:59

1樓:華律網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後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乙個月內訂立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乙個月內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對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了用人單位乙個終止勞動關係的選擇權。當然,這裡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它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否則事後可能發生爭議糾紛,而用人單位無法舉證。

那麼,對於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以採取哪些處理方法呢?

(1)對初來應聘的可以不予錄用;

(2)對已經招收並且用工的要保留相關證據,在乙個月之內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要求勞動者必須書面表示意見,書面拒絕要作為證據儲存;用人單位應當在乙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且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3)對已經超過乙個月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除保留好有關拒簽的書面證據外,應當嚴肅向其提出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也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隨時通知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只支付正常工資,不支付經濟補償。

3樓:鄧可祈

在勞動者入職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講,這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加強自身規範管理、降低訴訟風險的畢竟程式。然而出於種種原因,有的勞動者反而對於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不積極。有的是嫌公司待遇還不盡如人意,或者有的是還想著騎驢找馬不想這麼快簽,也有的個人跟單位老總關係不錯,認為不需要簽訂等等。

當然也不排除有的勞動者惡意拒簽的情況,那麼對於這樣的種種情況,用人單位的hr應當怎麼處理來避免公司的風險呢? 首先,應當保留通知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證據,有條件的可以當面送達,要求其簽收;如果不能,可以向勞動者入職時指定的郵箱傳送通知,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向其指定位址傳送信函,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可再輔以錄音證據等等。 做好第一步工作後,如果勞動者還是拒不簽訂,那就應當考慮是否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了。

有的情況是有的員工不想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還挺希望員工能夠留在該單位工作,不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這樣用人單位就需要員工簽署情況說明,證明是員工不願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免除用人單位的一切責任。如果員工不配合,那恐怕這個員工有惡意拒簽的傾向了,建議用人單位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樓:韓飛律師

1、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的——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寫明時間、地點、簽訂方式,但崗位、待遇不能低於聘用約定),如果勞動者拒絕訂立(建議讓勞動者填寫書面宣告),單位有權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結算工資(不予經濟補償)。

2、用工1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寫明時間、地點、簽訂方式,但崗位、待遇不能降低),如果勞動者拒絕補訂(建議讓勞動者填寫書面宣告),單位仍然有權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但此時需要支付兩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用工1年以上的,單位則失去勞動關係終止權,只有支付兩倍工資和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因此,用人單位只有及時行使勞動關係終止權方能避免支付雙倍工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風險。

5樓:梁文峰律師

回答勞動者拒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關係,繼續用工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其中,用工不滿乙個月的,結清工資即可;已滿乙個月不滿一年的,應當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直至終止勞動關係的前一日止,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現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合同,不終止合同繼續用工本就違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更多2條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6樓:法幫網

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簽定,仍不簽定的,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超過乙個月的,要根據該勞動者拒簽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在提高或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提出與勞動者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簽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要求該勞動者寫書面宣告,說明拒簽合同的理由,保留書面證據。

7樓:梁文峰律師

回答勞動者拒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關係,繼續用工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其中,用工不滿乙個月的,結清工資即可;已滿乙個月不滿一年的,應當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直至終止勞動關係的前一日止,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現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合同,不終止合同繼續用工本就違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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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實行後,員工拒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8樓:啥玩意兒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且不用支付補償金。

對於新入職的員工,須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上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當即不予錄用。亦即嚴格遵循先簽勞動合同再入職的原則,不簽合同一律不許錄用。

通過完善員工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若員工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企業對此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9樓:華律網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10樓:小敏

如果員工不簽勞動合同,說明他還不是這個公司的正式員工,公司領導當然有權利開除員工,並不需要補償!

11樓:周律師說

1、公司應當把已經蓋章的勞動合同書發給員工,並書面通知其簽訂勞動合同(注意進行現場錄影保留證據)。如果員工拒簽,則公司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至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如果已經超過乙個月,則公司需要支付超過乙個月後的期間雙倍工資的差額。

12樓:

合同到期拒簽合同視為自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必補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1.提高薪資;

2.乙個月內還搞不定,給他們乙個月工資讓他們走人。

14樓:放屁烏龜

你們公司有問題。。。。。

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拒簽勞動合同

15樓:微風

1.口頭用工合同不能籤。

這種口頭合同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由於沒有書面證據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因此會造成維權難。

2.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合同不能籤。

個別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字當中。這樣一來,如果日後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極易惹上官司。

3.生死合同不能籤。

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字中加上**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後,用人單位就會為自己找到開脫的理由。

4.附加不合理條款的合同不能籤。

有些企業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後面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字認可,日後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容易處於被動地位。

正規合法的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簡述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是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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