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交違約金嗎

時間 2022-01-03 00:00:32

1樓:公正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規定外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的:不交違約金。

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需要交違約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1、「新勞動法出台後,有規定說,可以提前三十日遞交辭職申請,就可以免交違約金是嗎?」:不完全是。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的:不交違約金。

(2)特殊情況下,即使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的,也要按勞動合同的約定交違約金,這個情況就是: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的、專業的培訓,並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內提出辭職,即使是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了,也要按合同約定交納服務期剩餘年限的違法金。

2、「可是也有聽說要賠償費用,而不是違約金,是為什麼?是什麼費用?那麼出台的新勞動法豈不是形同虛設?」:

(1)賠償費用的,是因為勞動者不按法律規定辭職(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自己就走路了),這種情況下,要賠償因為違法辭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2)為什麼?因為勞動者違法辭職,使單位的工作無法銜接、耽誤生產、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所以應當賠償損失。

(3)什麼費用?就是因為違法辭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4)不等於《勞動合同法》形同虛設,因為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內容,《勞動合同法》在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必須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如果允許勞動者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招呼都可以不打乙個,這樣的法律還叫法律嗎?還能實行得了嗎?

4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未對你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未簽訂培訓協議,那你辭職是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5樓:葉星霞律師

除非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二、違反了競業禁止的約定。此外,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不需交納違約金。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按照上面說的去看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付違約金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和保密協議約定,可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而涉及勞動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只有違反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培訓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不高於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費用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其中,按照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雙方約定了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的,以及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不僅要支付違約金,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法源厚德

針對你的提問,本律師做如下回答:(以下回答僅就法律角度做客觀分析)

1)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所以只要你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你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就看你和用人單位之間有沒有服務期的約定或競業限制條款協議的約定了。如果沒有,那麼你們合同中約定的部分也是無效的。

檔案是在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其必須給你辦轉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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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者提出動議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2 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 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4 在以下情況下,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或條件的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