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知道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違約金嗎

時間 2022-01-10 11:36:21

1樓:商標註冊

如果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則不許呀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樓:台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只限於兩種情況,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履行了提前三日告知單位的義務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支付違約金的。另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和招錄費用。

請問在試用期想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3樓:劉永方律師

一、因不清楚提問者是從個人角度還是從用人單位角度提出的問題,所以分別從職工個人與醫院兩個角度來分析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一)從職工個人的角度看,職工不需要向醫院支付違約金。

1、在試用期內想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2、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由上述規定可知,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限及違約金,另一種情況是在約定競業限制的同時約定違約金。除了這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在試用期內,不得約定違約金,這樣,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6、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從醫院的角度分析,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員工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醫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則應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欺項委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3、《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內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由上述規定可知,在試用期內,醫院(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但法律並沒有規定違約金,所以醫院不需要向職工支付違約金。 二、不管哪一種情況,醫院都不能扣留職工的個人檔案。

4樓:瓣花微酒

試用期本來就是雙方互相了解和適應的時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以合理理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是可以的,不用付違約金。至於檔案問題,只要醫院同意你走應該不會扣留。而且也不應該扣留。

5樓:匿名使用者

先要弄清楚,現在只是試用期,不存在解除合同之說。正規的操作:試用期行將結束才簽訂正式合同,不知為何在試用期內就有正式合同?

試用期內按正常狀況雙方都可以提交解除勞資關係,資方無權扣壓勞方的任何人事關係資料。亦可能你的情況特殊,進一步的情況可諮詢**勞保部門。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付違約金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和保密協議約定,可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而涉及勞動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只有違反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培訓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不高於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費用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其中,按照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雙方約定了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的,以及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不僅要支付違約金,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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