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理由辭職馬上可以走,辭職什麼理由最好,能立馬走的!

時間 2022-01-14 10:58:12

1樓:匿名使用者

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張春傑律師

回答您好

您好,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以家庭原因辭職的理由

1.父母生病了,需要回家照顧。

2.家裡孩子太小,離不開。

3.家裡準備蓋房子。

4.家裡莊稼要開始收割。

5.家裡發生了鄰里糾紛,要回去處理。

6.兄弟或姐妹要結婚,辭職回家。

二.以個人原因辭職理由

1.身體吃不消。

2.自己要回去結婚。

3.回去讀書,再也不打工了。

4.我水土不服。

5.我非常想家。

6.自己太笨,學不好技術。

7.我不適應眼前的崗位。

8.我個人在這裡沒有發展。

9.我與這裡人相處不來。

10.我承受不了這樣的工作壓力。

三.以公司原因辭職理由

1.工資太低。

2.時間太長。

3.環境太差。

4.上班太累。

5.沒有休息。

6.領導對我不公。

7.車間太熱。

8.管理太嚴。

9.分配的崗位不好。

10.領導總是批評我。

11.生活及住宿條件不好。

12.車間裡的活太重。

提問我想找乙個可以當天就離職的理由

回答你看著幾個可不可以用呢

但是一般來說都要等30天才可以的呀。

友好協商:萬事好商量,只要協商一致,員工可以當天辭職,當天就離開;

員工自離:員工可以選擇自行離職,隨時離職走人,但是要承擔相應的自離風險;

提問可我一天都不想在裡面上班了

回答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況,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隨時可離開公司而不需要提前報備。

提問我要說我回去當兵,這個可以嗎?

律師回答

你可以直接走人的哦,也就是員工自離,但是是有風險的哦

提問以當兵的形式走呢

回答員工「不辭而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如果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

因「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賠償的範圍是:因「自離」給用人單位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如果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

當發生員工「自離」的情況時,對於其已提供的勞動部份所對應的工資,不得剋扣,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只有在用人單位無法支付的情況下,可暫緩支付。

那還是屬於自離哦,不管什麼理由,都要提前30天跟公司說的,不然你看看可不可以再忍耐30天呢

更多45條

3樓:不要嗑瓜子

世界很大,人生很短,就想去外面看看。

簡單合理

或者就幽默一點,「公司妹子太少!每天不開心。」

辭職什麼理由最好,能立馬走的!

4樓:小馬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沒有前面說的這些條件,那麼如果用人單位同意你立馬辭職,你也是可以的,不過如果不同意,你可以去提交離職通知書,通知書送達1月以後,可以直接自動離職。

5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辭職理由在好,也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在試用期的,提前3天申請;轉正的,那麼要提前30天申請。

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後,立馬走人的,那麼用人單位會先扣社保費用,再髮當月工資的。

6樓:職場達人小雪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您好,您可以跟老闆說:我生病了要去住院**,耽擱不了提問只有這種理由,沒有其他理由嗎?可是我又沒生病回答主要是一般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理由,領導不會輕易放人,會拖著你提問我在電子廠裡上班,工資太低了

那怎麼辦?難道裝病嗎?

回答那你可以說已經找到其他工作了

提問那如果領導還是說要乙個月後才行,怎麼辦呢回答那你直接走的話,是不是會扣工資?

當初進廠時有規定提前乙個月提辭職嗎?提問有回答如果規定的話,你如果直接走得話可能要扣工資了更多10條

7樓:

一般辭職都不可能讓你馬上走的,因為沒人接手你的工作那不就亂套了嗎!不過你說家人病重需要長期照顧不能正常上班希望辭職去照顧然後就看你老闆怎麼做決定了。

8樓:匿名使用者

說家裡有急事 得速度回家

有什麼理由辭職可以立馬走人的

9樓:職場小柔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已經看到,請您給我五分鐘整理答案,謝謝

提問靈活用工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嗎

回答靈活用工辭職不可以立馬走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應按規定辭職,否則會面臨賠償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如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後立馬走人,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的話得不償失。

簽了合同,雖可以辭職,但口頭隨便辭職不可以,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單位。另外,和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辭職,單位同意了,可以立刻解除勞動關係。因當事人還未開始上班,一般都會約定試用期,可提前3天通知單位,或者與單位協商一致,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我們都知道需要提前30天進行溝通,但是,到底哪些情況需要提前30日通知對方?很多人對這一問題搞不太清楚,認識上存在著一定的誤區。

為了幫助大家正確理解和掌握這些知識,避免陷入誤區,小編特意對下列九大問題進行逐一解析,並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一併分析,大家都來看看吧!

誤區一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時間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賦予員工在試用期內有著較為自由的就業選擇權,便於對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是否合適。

員工一旦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或工作內容等不適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這個「通知」,並沒有要求書面形式,口頭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在試用期內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如果勞動合同中對終止勞動合同有提前通知時間上的明確約定的,則需要按照約定執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不是n+1。

因此,該報告行為在性質上與「批准」相當。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還是n,而非n+1。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用工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外,還需要與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忽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法定義務而直接終止勞動關係,這是典型的違法終止行為。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兩倍工資外,還應當書面通知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拒絕訂立合同的,用人單位則需要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即可,也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

此時,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通知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進行終止勞動關係的,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違法終止的賠償金。

誤 區 九

用人單位解除無過失性員工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了員工患病、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3種情形,員工雖無過失性,但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員工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並不是必須事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則可以選擇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替代,即為「代通金」。

選擇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乙個月「代通金」,選擇權在用人單位而非員工。

當用人單位選擇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

當用人單位選擇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勞動合同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1(1為代通金)。

除此3種無過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更多34條

10樓:

這麼不負責任的行為不管你說的是什麼理由,企業都有權拒絕的

辭職最好能馬上走的那種理由

11樓:來自峴山古靈精怪的灰太狼

1、以家庭原因辭職的理由:例如父母生病需要照顧;家裡孩子太小,離不開。

2、以個人原因辭職的理由:例如工作強度太大,吃不消;我非常想家;身體吃不消。

3、以公司原因辭職的理由:例如工資低,工作時間長;領導對我不公;上班太累。

4、以其他原因辭職的理由:例如去其他省市工作生活;有親戚開店叫我過去幫忙;我親戚叫我到他那裡去。

5、以感情原因辭職的理由:例如要去回老家結婚,不回來了;女朋友懷孕了;老公(老婆)不要我幹了。

找什麼理由辭職最好

如果是正規公司的話,你提前乙個月說了,也應該支付你的年終獎的,因為這是你頭一年工作的酬勞。我是這麼想的,如果你是男的,你就說家不在這邊,父母年紀逐漸大了,身邊也需要人照顧,所以你想回家找份工作,順便擔負起照顧父母的義務,孝順是中華的傳統美德,這樣一來,不但公司很爽快的答應你,還會表揚你的這種孝心,我...

急求緊急辭職的理由,想辭職,找什麼理由,急求!

勞動者緊急辭職的理由就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在先的過錯行為。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實,勞動者就可以作為緊急辭職的理由。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 勞動合同法 第2...

有什麼辦法可以馬上辭職,並且馬上走人就發工資,還不扣工資的

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某些情況下,是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的。無論任何情況下的離職,用人單位都不可以剋扣和拖欠工資,否則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怎麼辭職才能讓老闆不生氣,辭職有什麼理由能讓老闆同意還不生氣?

呵呵 照你說的看,你們公司的老闆應該對你不錯 你才會t出這個問題,說實話,這個我以前也碰到過,怎麼說呢?如果你要走的話,肯定是有什麼難言之隱,不過我覺得你多少都對你的上司有一定的了解 你覺得你老闆是什麼樣的人,性格怎麼樣,這樣才能對症下藥。你別搞個脾氣暴躁的老闆 結果對他一說,大發雷霆,把你罵一頓。...

怎麼辭職才能讓老闆不生氣,辭職有什麼理由能讓老闆同意還不生氣?

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老闆沒生氣的理由。合法提出即可。一 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 依據 勞動合同法 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