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緊急辭職的理由,想辭職,找什麼理由,急求!

時間 2022-10-29 02:51:24

1樓:水6元

勞動者緊急辭職的理由就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在先的過錯行為。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實,勞動者就可以作為緊急辭職的理由。

①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 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苓氹喵

如果你覺得公升職無望,加薪沒戲了,執意要離職,公司又難放人走。

就這麼辦吧,不要說工資低了,老闆會搪塞你加薪(但不知道是猴年馬月的事),也別說工作不適合,要換工作。隨便說些不可抗事件,比如家裡有事,或說家裡有親戚要開什麼公司要你回家幫忙什麼的。理由很多,主要是讓老闆覺得你也是迫於無奈,事件沒有辦法改變就達到目的了。

希望可以幫助你脫離苦海!

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提交辭職報告。理由:工作不開心。工資和福利達不到目標。或:個人發展原因。

一般曠工3天當自動離職。

有辭職報告,批不批都無所謂。只是乙個人情關係在裡面,想走不來就可以了。沒人追你責任。

當然,他會拿這個月工資要挾你,說你影響工作造成經濟損失,扣掉了。不過你如果不在乎那10幾天工資的話,就按我給說的,拿了上個月工資就走人。

好聚好散,說明個人立場沒什麼錯。

4樓:俟平松

因老婆離家打工,孩子在家裡沒人管,現在辭職回家照看孩子,望領導特批,謝謝

5樓:竿哪在竿

急求乙個理由,能順利辭職成功的,而且速度要快。上級就是老闆和老闆娘,提前30天書面通知無需理由即可辭職。 請長假,不然就批我的辭工書,

6樓:無雨

其實不用那麼複雜,就明確告訴他我要辭職。我什麼時候要離開。馬上交辭職報告。(按規定應該提前乙個月)到時最多被扣掉乙個月的工資。

7樓:馬蠻妞

既然上級是學過心理學的,何不妨坦誠相待。從樓主講的這些難道是私企?不管你跟上級關係多好,面子再怎麼掛不住,你也得想方設法的給自己前途考慮。

沒必要把自己弄進他們的思維裡,我不想幹就是不想幹了,我有選擇工作的權利,所以跟上司坦誠相待,說你被挖走了,一可以讓對方覺得你是人才,二能讓對方意識到他們的不足。望採納

8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就直接說我找到了更好的工作。乙個人的事業未來發展才是最重要的,不是嗎?

想辭職,找什麼理由,急求!

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般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苓氹喵

如果你覺得公升職無望,加薪沒戲了,執意要離職,公司又難放人走。

就這麼辦吧,不要說工資低了,老闆會搪塞你加薪(但不知道是猴年馬月的事),也別說工作不適合,要換工作。隨便說些不可抗事件,比如家裡有事,或說家裡有親戚要開什麼公司要你回家幫忙什麼的。理由很多,主要是讓老闆覺得你也是迫於無奈,事件沒有辦法改變就達到目的了。

希望可以幫助你脫離苦海!

11樓:康康兔話職場

回答您好親,理由有很多,可以有:剛生孩子,家裡沒人帶孩子,要回去帶孩子;家裡長輩生病了,需要回家照顧長輩;個人身體原因吃不消;自己要回老家結婚;自己不適合眼前的這個崗位,而且比較笨實在學不會;感覺留在這裡沒有發展前途;工作壓力太大了承受不了等等。不知道您的具體原因是什麼,以上這些供您參考。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您,如果覺得滿意麻煩給個贊,謝謝您親[開心]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說不職業撒!你也想: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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