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問題,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時間 2023-02-28 10:40:10

1樓:網路水軍小組

您好,《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這樣的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簽訂勞動合同時,用工雙方可以約定不超過此標準的試用期。

試用期結束前,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評估,認為不合適的,應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當公司對於員工試用期內的表現不滿意,但又覺得可以給予機會,往往會要求修改原先的勞動合同,把試用期更改為6個月,這樣就可以達到延長試用期的目的。不過,修改勞動合同需要得到訂約雙方的同意,並非單位單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你對此有異議,建議不同意單位的修改建議。

你現在已經過了原先約定的試用期,公司已經沒有權利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所以形勢對你是有利的。假設公司強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你可以去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的雙倍補償金。

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新合同法試用期的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之後要解除合同,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可以雖時提出的,但看公司它留不留你了。一般你想走公司留你也沒用,他們也不傻!工作半個月要走應該發給你工資的!

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和五險一金的問題

4樓:千山鳥飛絕

1、試用期一年違法,因為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5666231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現在用人單位也沒給我們買保險,說要滿一年後才買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bai第十九條規定:勞動du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zhi滿一年,試用期不得dao超過乙個回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答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6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是你的維權依據,建議你網上仔細檢視條款。

2、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超過違法。

3、試用期也應該繳納社保,一年以後才交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社保是國家統籌的,規定員工入職當月就應為員工繳付社保。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單位明顯違。

來法,不用找法律文。

自書bai,勞動法是最好的最有力du的法律依據,在試zhi用期內dao,員工應享受正式員工所有的福利待遇,試用期跟實習、見習不同。一年太長了,儘管違法但是你還是沒有什麼好辦法,即使你告贏了他們,那麼他們可以在試用期未滿的時候跟你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還不錯的話,還是忍了吧。

9樓:知道

試用期間有五險一金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正規單位才有社會福利保險,1年很正常,很多單位都是1年左右的實習期,比如公交 空姐 等等,沒什麼奇怪的。

工作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幾個月?

11樓:落葉歸根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二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

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外商投資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外商投資企業招收新職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約定試用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約定的勞動合同期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定試用期;

2、約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3、約定的勞動合同期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4、約定的勞動合同期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5、簽訂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約定的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因勞動合同期滿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不准設定試用期。

12樓:流星劉

這個要看你要籤的合同是多久的,一年到三年間的是一到三個月,三年以上五年以內的是一到六個月。

13樓:視科人

一般都是不得超過三個月的,但一般有的大型公司都是半年啦怎麼地。

14樓:林慶賓律師

律師解答:

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

一般公司對新員工的試用期是多久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的規定,是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有些小的公司呢。乙個月就可以啦。。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不得高於三個月。

1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bai的上限如何確定?

根據du《勞動合zhi同法》第十九dao

條的規定,試內用期的上限根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一般1-3個月。

問個問題:試用期過長怎麼辦?

18樓:匿名使用者

按有關規定,試用期是1-6個月,有很多公司既想減少工人的工資,又想留住工人,所以多將試用期定在3-4個月。你所在的公司定在3個月,即不算短,也不是很長,你可以向公司提出縮短試用期,並講明自己的理由(這得事先想好了),如果公司不答應,這就看你自己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對阿,依照合同約定的年限來定試用期的時間,三個月以上到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出1個月;一年以上到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吖的 喜歡幹就別廢話不喜歡走人唄。

關於試用期被解聘的問題

21樓:明厲鋒

1、法律是有這樣的規定。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但要注意,不是「必須六個月」,也就是說,雖然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並不是當然要有六個月的試用期,是否確定試用期以及確定多長的試用期,都必須由勞動合同明確約定。

也就是說,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可以不定試用期,也可以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有點羅嗦,但應不會產生歧義吧)

2、關於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從你的情況來看,你的單位是打算用第三十九條來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就拿不到補償了。

22樓:上海笙銘律師

1、在試用期內單位也不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3、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怎麼規定試用期,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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