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嗎

時間 2022-01-03 18:43:27

1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於正常標準,應當補足差額。

2樓:匿名使用者

先向你詳細介紹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的勞動合同的要點,然後再談談試用期的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

按照勞動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於勞動者在該單位第乙個工作日之前簽訂。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使用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統一印製的勞動合同範本。

勞動合同範本完全遵守《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注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對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項內容都有嚴格的約定。

勞動合同範本的部分條款留有填空之處,需要當事人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勞動合同範本沒有涵蓋的特定條款,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予以補充。

勞動合同經雙方同意簽字後,用人單位應在30日之內將其送到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進行鑑證。經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審核,如果所有條款(包括雙方約定填寫和補充的條款)符合法律規定,即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鑑證專用章」。至此,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的勞動合同才算完成。

用人單位自行印製的勞動合同,往往會忽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甚至為了規避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對有關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安全保護,參加社會保險等合法權益,要麼不予約定,要麼模稜兩可,解釋權歸單位所有,對單位如何有利就如何解釋。

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時,需要向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勞動合同。社會保障部門對單位自行印製的勞動合同,或者雖然是範本的勞動合同但未經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鑑證蓋章的不予認可,這些勞動合同不能作為參加社會保險的依據。

現在談談試用期問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了相互了解,決定去留,而約定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法規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的,應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及其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益處在於: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違約,也就不存在違約責任和支付違約金。

鑑於以上勞動法規的規定,試用期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滿6個月的)。

要是不簽該咋辦?先與單位溝通,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單位實在不把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裡,也就是要在試用期滿3個月之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問題也不大,因為你有足夠的時間權衡利弊並作出決定(利:公司較為正規,工作還算對口。

弊:有無支付違約金之類對你不利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企業與勞動者僅僅就試用期訂立的所謂試用期合同、臨時合同等都是不合法的,該期限在仲裁中一般被推定為正式合同期。因此,單位現在應該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其中對試用期時間和相關待遇進行規定。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如果要在此期間炒職工魷魚,必須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另外,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9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嗎

4樓:華律網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按照法律條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定的義務,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單位來說是違法的行為而且付出的代價更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的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照該規定,勞動者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訂的,自應當簽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按照該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沒有最長時間限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無訟

我們平時找工作都會有個試用期,不論是不是試用期,從入職的那一刻起,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是違法的。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這說明,一旦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時間上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乙個部分。無論試用期還是合同期,勞動合同當事人都受同乙個勞動合同的約束,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不按《勞動法》規定單獨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都是錯誤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試用期沒簽合同合法嗎」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6樓:

試用期不簽合同違法嗎試用期未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試用期在乙個月之內的不違法,超過乙個月的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了,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只有勞動合同才好證明有勞動關係,超過乙個月簽訂合同,雙倍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9樓:綠水青山

在入職乙個月之內不簽勞動合同的不違法,超過乙個月的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了,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超過乙個月未簽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除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用人單位均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樓:法律快車

試用期應當籤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請問試用期的員工需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

11樓: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簽訂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試用期長短的法律規定與合同期限掛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

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12樓:華律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試用期合同,還是籤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3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應該注意什麼,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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