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簽訂合同有什麼作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時間 2022-01-03 19:47:27

1樓:華律網

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合同看清楚後再簽訂,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並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後,勞動者就處於不利地位了。

對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雙倍工資」的處罰,勞動者可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合同並要求雙倍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的規範,有利於企業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在入職之後需要在乙個月內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的規定,也是為了保障員工自身的利益。同時簽訂勞動合同也代表員工和單位的勞動關係建立。

員工如果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少了乙份勞動關係的證明,在需要確定勞動關係存在時員工本人存在取證困難情況。如發生工傷事故之後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就需要勞動關係的證明。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樓:小公尺公尺

第二實際上,有些企業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是為了考察勞動者,經考察合格企業才會與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企業這種做法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換句話說,試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只約定試用期,那麼該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就意味著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5樓:簡簡單單

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對

用人單位的好處主要有,可以在試用期內對員工進內行考察,確定是否容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從兩方面考慮,好的公司,簽訂試用期,是為了公司的長遠發展著想,在試回用期內,答考察你的工作能力及個人工作態度,滿意的話,雇用你。在乙個就是那種不正規的公司,簽訂試用期越長越好,目前的中國狀況,只要在試用期內,公司就不給你投保,這樣公司節省了很大一部分開支的

7樓:匿名使用者

說明企業是正規的 對個人是***的 這是雙方的事情 不是企業有什麼好處的問題

8樓:封微蘭計賦

1、試用期的約定為: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專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屬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工資的約定為:不能低於當地**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9樓:華律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試用期合同,還是籤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0樓:濤聲海韻

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於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工資的法律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而非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隨意就兩個數額進行自主約定。

譬如公司對員工試用期工資設定為2000元,勞動合同期工資設定為3000元的做法就不當。

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前提。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有兩項: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二是勞動者正處於試用期。

兩者不可缺一。

第四,《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但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擔違約責任等等,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確認為無效條款。

相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試用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解除試用期合同。另外,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其他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自己能夠接受。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

獎金是根據什麼標準發放的?這些資料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

12樓:六和尚

1、月工資寫清是基本工資還是工資總額;

2、工作地點和工資內容約定清楚,防止用人單位惡意調崗;

3、一定要自己留存乙份原件。

4、加班費、獎金、津貼的計算方式要明確。

試用期要簽合同嗎?

13樓:華律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試用期合同,還是籤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4樓:合易管理諮詢

一、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自08年1月新《勞動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強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 對於勞動者不簽合同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三、 如果企業因為員工不願簽合同,便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結果是不但終止勞動關係,還將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第六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5樓:sa_sa_陳

試用期是要簽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資源來自於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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