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作兩個月,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由於要生病請了月病假,公司便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違背勞動法嗎

時間 2022-01-15 18:48:20

1樓:

您好,1、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該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成立,應當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關於請病假被解除。

關於請病假的問題,公司如果以此為由解除的話,需滿足《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據上述規定,你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是不能解除你的,如果解除,就是違法解除,就可以要雙倍的賠償金。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你的情況應享有的醫療期為3個月。因此,只要你的病假時間不超過3個月,公司是不能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

3、關於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二十三條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五十三條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司是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而職工的定義是包括試用期員工的,更何況,你的試用期合同應當為正式的勞動合同。

希望對你有幫助!

2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第一,試用期的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此單位是應該購買社保的;第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乙個月後應該與勞動者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是在乙個月後不滿一年內不簽到勞動合同的話是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第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如果無故解除的話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3樓:陳俊休

一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公司是不能解除合約的,如果他們要解除合同,你則有權利要求公司賠償違約金

4樓:

試用期應當上社保。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工作兩個月,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由於要生病請了乙個月病假,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合同的,並不違法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晴天小憨

公司因為你生病請乙個月假與你解除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但是有的公司不會以這個理由與你解除,而是找其他理由,比如你無法勝任這個工作,工作效率低下,無法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等,公司的用人部門和績效考核部門互相配合一下就有可能請你走人,除非你確實沒什麼被公司抓到的把柄,但是想找茬挑刺總是有辦法的,另外員工試用期內,公司是應該給員工上社保的,如果公司未繳納,可以要求公司補繳,還有你說簽訂試用期限勞動合同,那也就是說等你轉正以後還要再籤一次正式的勞動合同了是嗎?如果是這樣,等你正式的勞動合同到期,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就需要跟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而且你的試用期是兩個月,你的勞動合同期限滿打滿算最多只能籤三年。

7樓:

1、只簽試用期勞動合同本身就存在問題,從你上班的那一天起就建立起勞動關係了,應該簽定正式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你有生病享受休假的權利,不管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

3、試用期間單位應為員工上社保,這是國家規定,是你的權利,也是你的義務。

所以綜上所述,你們單位違背了勞動法,如果你申請當地勞動仲裁(你可以打當地社保諮詢**詢問),那是一告乙個準,單位要對你進行賠償的。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吧。

8樓:幸福星期三

這個有違反的,可以去資訊一下

試用期時可以請病假嗎?

9樓:人人哦哦哦課

員工在試用期如果遇到突發事情可以向公司請假,具體請假事宜請根據該公司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試用期的法律法規

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乙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10樓:郝延偉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 我去一家銷售公司才上班20天 突然檢查出來有病需要6個月** 應該怎麼辦

單位試用期是三個月

單位意思讓我辭職 給我交納三個月的社保

回答您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

勞動仲裁適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於勞動關係的糾紛。工程款糾紛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工人因為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而無法從用工方領到工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發放工資的用工單位,轉包方和發包方作為共同被告,發包方在欠付部分承擔清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問能明確給下建議嗎

回答直接去你們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去仲裁就可以了

更多9條

11樓:

請長病假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12樓:力震烏長鈺

最好不要,因為你才到公司上班,最好留點好印象,但如果真的病的不行,就跟公司說明原因,這樣比較好

13樓:所翠琴

沒有這種說法,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的一部分,員工在試用期間應當可以請病假,如請病假了,順延試用期是可以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請病假。不過得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假條。病假期間會扣除你病假工資,但是最低應保證你實領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收入的80%(或以當地相關規定為準)。]

15樓:孫法官說法

試用期可以請病假,並享受病假的相關待遇。

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患病,確需停止工作進行**的,享有請病假的權利。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如何處理試用期內休長期病假的員工

16樓:匿名使用者

單鵬 張某與某

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張某某剛入職公司工作10天左右,因胃潰瘍入院**2個多月。入院後,張某的試用期即將屆滿。

對此,公司的hr很疑惑,張某入職10天左右即休病假2個多月,公司還沒有充足的時間考察他的工作能力,如果將其轉正,無法確保其一定勝任崗位要求;如果不將其轉正,又該如何處理張某的勞動關係呢?可以延長他的試用期嗎或者可以終止與他的勞動合同嗎? 一,對於像張某這樣試用期內休長期病假的員工的處理方式的公司的誤區 1,單方面延長試用期 很多公司對於像張某這樣的員工,可能會產區單方面延長試用期的辦法。

這種做法看似比較合情合理:員工剛入職工作即休較長時間的病假,待員工病情痊癒時,已經將近或者超過試用期了,而公司並未對員工的工作能力等方面有充分的時間予以考察,如果就此將員工轉正,對公司來說似乎不太公平。但是公司單方面延長試用期的辦法實際上是一種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公司未徵得張某的同意,單方變更(即延長)試用期的決定沒有法律依據。 2,試用期到期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原勞動部辦公廳《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患病醫療問題給寧波市勞動局的覆函》(勞辦險字[1989]3號)和原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待遇,醫療期限為3個月。因此,職工在試用期也享有醫療期的權利,公司不能在試用期滿時以職工試用期病假時間太長無法考核為由直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二,如何正確處理試用期內長期休病假的員工 1,中止條款的約定 現行勞動法中沒有勞動合同中止條款的約定,但是也沒有禁止約定勞動合同中止情形的約定,而我國部分地區法規政策中有勞動合同中止條款的約定,如上海市《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26條:「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2)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3)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3、24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權利和義務。

協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書面約定勞動合同恢復履行的期限或者條件。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 因此,筆者認為企業可以嘗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試用期內因為勞動者原因無法到崗工作的,視為試用期中止,待勞動者到崗後恢復勞動合同繼續履行試用期的權利義務。 2,試用期轉正(考核)條款的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因此,如果企業在試用期內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由充分合理的理由。也就是說,企業應有明確的錄用或轉正條件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過。

因此,筆者認為企業可以在錄用或轉正條件中規定:試用期員工在崗時間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否則應視為試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試用期內因病導致工作較長時間無法正常開展的,視為員工身體條件不能達到崗位要求,不能勝任工作等。 3,一定條件下的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筆者認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應可以延長試用期:

條件一,原來約定的試用期限小於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即上述案例中,張某的勞動合同是3年,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而張某的勞動合同僅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條件二,試用期延長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條件三,延長後的試用期與之前約定的試用期之和不大於法定的最長試用期限。條件四,延長試用期必須在之前約定的試用期到期前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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