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七天被辭退沒簽合同,且不給工資算違法嗎

時間 2022-01-03 18:43:27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被無故辭退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

1、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必須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即便試用期合法辭退勞動者,也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已工作時間的工資!

3、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樓:風中小白雲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你只是試用期,而且是7天,所以未簽合同,不違法。

但是沒給工資,可以要求把工資給你,不然投訴到勞動監查大隊。

4樓:日裡懦夫

有證據可以拿工資,雙倍困難。

試用期七天沒簽合同被辭退?

5樓:驕傲的小航哥

試用期是不需要簽合同的,試用期內公司將你辭退這個也是沒有辦法的事,下次再去工作,注意看看公司態度,他們是不是就想要乙個臨時工作的頂上麼幾天,還有就是盡量在試用期內把自己的能力多多表現出來。

6樓:大嘴漫談

這個要看是誰的責任了,試用期的話沒簽合同,工資是很難要回來的,因為在之前就會說好試用期內辭職沒有工資。但是如果是由於公司原因把你辭退的,那麼你可以提出公司要求,具體的話可以諮詢當地的人事或勞動部門。

7樓:芽芽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他們,雖然是試用期,但是這幾天的工資還是要發的,沒有簽合同他們可以辭退你,但是必須發工資!

8樓:在慧雲寺捉蟹的木棉

使用期沒有合同,在使用期不需要合同,使用期被辭退是正常的,但是在使用期間的勞動保酬是要給的多少是另一會事,可以找勞動仲裁庭裁定。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可以的,試用是不需要簽合同的

10樓:藍海農

打當地的12333**尋求幫助

關於試用期七天無薪資問題 在第七天公司辭退我 不給薪資 合法嗎?

11樓:沐霖情感理療閣

在第七天被公司辭退不給薪資,我認為是不合法的,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聘用勞動者之日起,就應該支付相關的勞動報酬所以公司關於試用期七天無薪資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12樓:轉校生

不合法,試用期應該是有工資的,而且不應該低於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於當地人均最低收入!

13樓:梅雨時節

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試用期也是有薪資的。如果公司在第七天辭退你兒不給一點兒薪資,那麼明顯是不合法的。

14樓:

試用期七天,無薪資問題本身就是違法的,公司在第七天將你辭退,不給薪資,這也是不合法的,建議到人社局下面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15樓:nill芒果

合理,辭掉你說明你不適合工資的職位,如果繼續留下來會耽誤雙方。公司在招聘時也有明確規定的。

16樓:112333束脩

不合法。建立勞動關係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0條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7天,臨時工也應給工資的。

17樓:

只要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就算是上班一天,也要發工資!這種情況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企業必須要給工資。

18樓:葉兒

如果你們之前簽訂了試用期七天無薪資的協議,那公司就有不給你工資的理由,如果沒有,應該以試用期的工資發放給你。

19樓:為正義而在感到問心無愧

這個問題要看公司和你是怎樣說定的,如果公司同你說好七天試用期間是沒有工資的,那麼肯沒有的。什麼叫試用期?試用期就是來測驗你對此工作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對方在七天試用期內隨時可撤銷你的使用資格。

20樓:注塑老文

這個要根據實質情況,如果是你真的不符合公司的人員,是沒有工資的,這有可能就是公司的一種套路,讓你免費為他做七天的工作。

21樓:開且落兒

這當然是不合法的,因為在試用期應該給一定的工資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試用期七天無薪資的規定、做法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3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不合法的,只要工作就有。不可能是因為免費的去給他。

24樓:暨凝然

無故辭退沒有薪資賠償,當然不合理。

你跟他們講理他們肯定跟你胡扯八道。拖到最後還是不了了之。遇到這種事情,不要過分的忍耐。給你指條明路。

記住他們的公司全稱(如:華北石油****北京分公司)記住,是全稱,少乙個字都不可以。

拿著你到他們公司從事工作的證據。如:招聘資訊,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去公司註冊地所在勞動仲裁委,填寫具體資訊。讓他們嚐嚐法律的滋味。

在你去當地勞動仲裁局的時候,可以適當的和他們領導打個**。稍微的給他們透個風,如果他們和平解決最好。如果無法協商,仲裁解決!

25樓:

這要看你們當時如何簽訂的合同而判斷。

試用期3天辭退,不給工資是否合法?

26樓:墨汁諾

一、不合法,試用期3天內辭退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其工資。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簽: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乙個月的賠償金。

二、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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