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被辭退的經濟賠償問題,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時間 2022-01-12 12:35:20

1樓:匿名使用者

注:大家在這裡給的是法律意見,希望大家給意見的時候不能太過隨意啊。首先,沒有一條法律說試用期可以隨便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不得解除是原則,解除是例外。

其次,即使「解除是合法的,也不一定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兩者之間沒有關係,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特色就是賦予員工在單位合法解除的情況下拿補償金啊。

結論,你完全可以嘗試仲裁。

新的《勞動合同法》大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關鍵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我在文末會把三十九條和四十條

一、二項貼給你,你看一下。

二、情況分析

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很多,但是試用期只能依據那兩條解除,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你違法犯罪;另一類是你幹得不好。如果你沒有違法犯罪的話,單位必須證明你幹得不好,法律對幹得不好的界定有兩個: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司法實踐中,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會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書面證據證明(1)其存在明確規定的書面「錄用條件」或「業績考核指標」等等內容,來證明到底什麼是錄用條件,什麼是不能勝任;(2)用人單位已經將該等材料告知勞動者。這兩項任何一項不能證明,用人單位都基本敗訴。

如果你單位不能證明的話,僅憑做事散漫一句話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經濟補償

分三種情況:(1)單位不能證明前述兩種情況,屬於違法解除,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2)單位證明了前述兩種情況,如果是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你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3)如果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你仍然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四、解除情形

我把那兩條貼給你,你自己對照一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樓:韓飛律師

在試用期,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即使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不能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將錄用條件明確,否則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

廣東胡律師:

試用期內對方是有權解雇你的,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除非試用期結束了辭退你才能要求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按照該公司的勞動規章,若確定勞動者確實有不符合試用期工作標準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證明你確實不符合標準的,仲裁中你可以要求原工作日的工資;由於工作時間只有乙個月不到,未滿6個月的,還可以要求半個月的補償。

5樓:愛歡不熄

如果在勞動合同中也有相關試用期的約定,則用人單位依合同在試用期內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你也不能得到經濟補償。

6樓:山野柴胡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是合法的,你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8樓:賁騰律師

回答提問

國慶期間我有上班,單位沒有給我補貼,突然被解雇,如果繼續做還有假期補回

回答對於您這個問題,我這邊給您具體打字分析,您多等我一下哦,請不要著急。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

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問我一直用心工作,工作期間領導也沒有說過我**做的不合格,我們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協議的

回答您好,我這邊正給您打字哦,請不要很快關閉訂單,耐心等待一下哦。另外您也可以在此期間更具體地說明一下,我這邊也能更好的為您做補充解釋。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

感謝你的諮詢,祝您的生活愉快。

更多9條

9樓:不一樣噠社會喵

單位按照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開除員工的情況下,員工是無法申請任何的補償的,只有不合理開除才能申請補償。

初入社會的年輕人,難免會遇到試用期就被開除的情況,那麼試用期被開除有經濟補償嗎?是不是簽訂勞動合同後背辭退就一定有收入了?不,其實試用期合理開除單位是不需要繳納補償的。

一、為了保護單位的利益,試用期中員工違法勞動法規定後開除是不需要補償雖然說勞動法是保護員工的權益,但它也是同時保護單位的利益的,只要是合法開除員工試用期內是沒有補償的。

一般情況下,員工在試用期裡面出現重大過錯,或者完全無法適應單位工作而被開除都是合法的,單位開除員工後不需要給予各種補償;要知道,某些頑固的人會嘗試通過在不同單位試用期「混日子」來獲得補償過生活,勞動部門其實早已經知道這個情況存在,因此只要能提供合理的證據就屬於合法的開除了。

二、單位無理由開除員工,甚至拿不出實際證據時候,員工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要求補償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表現良好,單位無緣無語在快轉正時候提出開除,那麼員工是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的。

員工是否合適在入職乙個星期作用就能看清楚了,到了快轉正時候才開除不排除是刻意的行為;如果單位無法提供實際證明證實員工不適合或者有重大過錯,就意味著單位是違法開除員工,是會受到勞動部門的「關注」。因此,自己努力做好工作卻被單位無緣無故在試用期開除的,應該跟單位要說法,甚至尋求勞動部門的幫助。

只有能提供合理的證據開除員工,否則試用期內開除還是需要給予補償的。

1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者調崗,培訓以後,勞動者仍然不能適應該工作崗位的,則用人單位的辭退是合法的;否則用人單位的辭退是一種違法辭退,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賠償金的。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簽: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乙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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