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延長,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

時間 2022-01-12 04:31:3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也約定了試用期,現在你就把心放進肚裡去吧,你不籤延長協議,公司在合同期內不能拿你怎麼樣的,否則你有權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公司會得不償失.

1.公司想延長試用期目的有兩個:第乙個正如你所說的想在第八個月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你.第二個就是可以少支付你轉正的工資.

除非嚴重違規或失職造成重大損失被辭退,單位在試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你,不是那麼容易的.即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或公司預先制定並向你公示的錄用考核條件,否則公司是不能隨便以這個理由辭退你的.顯然,你是帶技術進公司,這樣的考核條件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並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

2.勞動合同是雙方在平等公平的原則下,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解除.

單方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依法都將導致變更無效或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若單位因此解除合同辭退你的,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支付兩倍經濟償金的賠償,或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向社保部門投訴或直接申請仲裁.申請仲裁不用交費用.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三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2樓:小銀鼠

因為你給分高,所以大家都來搶著回答,我也來給你提點建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即使訂立了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或者兩次試用期,今後若產生爭議你都可以申請撤銷違法約定,不用擔心它會合法有效。

至於當勞動合同被解除後你是否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則要看解除的原因和理由。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1、在(合法有效的)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在用人單位無違法或嚴重過錯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違法犯罪或犯嚴重錯誤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表現為開除、違紀辭退等)的;4、擅自在外兼職影響工作任務又不改正的;5、勞動者已能享受退休養老金或者在職死亡的;6、用人單位「死亡」的(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強行關閉撤銷、窮途末路而解散)。

除以上原因和理由,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或病事假太多、或單位經濟困難而須裁減人員、或合同期滿單位不再續訂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只要你誠實信用地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單位繼續存在而無端或無充分免責證據解除勞動合同,都要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3樓:簡簡單單

公司明顯有故意成分在的,不過你還是可以籤同意延長試用期的通知書呢,因為法的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就算簽了延長通知書,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九個月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4樓:楊文戰律師

公司的作法不對,試用期只能有一次,而且最長就是六個月。

你可以拒絕簽訂延長的檔案,即使簽了,也應該是無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最長也就六個月.這是極限.超過即違法了.

6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試用期最長是6個月,再延長就不合法了,可以拒絕簽署。另外你的技術最好跟單位單獨簽訂技術合同,這樣更有利於您保護自己的利益。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中規定的最長試用期就是6個月的,再延長是肯定不合法的,也是沒有理由的。就是籤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只有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你單位要同你籤二次試用期的合同和試用期達9個月的做法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如果你不在延長試用期通知書上簽字,公司現在就辭退你,如果在6個月的試用期內,單位可能會找理由以第三十九條(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辭退你,這樣就沒有補償。所以建議你要想法延緩過了6個月試用期,這樣單位辭退你就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你,你可得到2個月工資的賠償。

9樓:上海崔律師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於試用期的約定,有時間和次數的限制,時間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且只能約定一次;

2、公司延長你試用期的行為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行;

3、即使你在延長試用期的通知書上簽字同意了,試用期也並不延長至9個月,因為這種延長行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4、你6個月試用期滿之後,即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若公司在你試用期滿了之後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應當有法律規定理由,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式,至於賠償,要看理由是否充分,解除是否合法;

5、公司不能以你拒簽延長試用期通知書的行為解除你,這並非法律規定的可解除情形,明顯違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或是恢復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以其它理由解除,還是要考察解除合法性、理由來確定賠償金額。

10樓:夫子諸葛

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試用期可以延長?

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

11樓:三條橋聚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2樓:小魚教育

試用期可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要求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約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勞動給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3樓:解答師木木

回答你好,可以,因不可抗力,導致放假期間,試用期中止;找員工溝通一下,寫好了,白紙黑字讓他簽字確認即可

提問額,我是員工,單位想要中止試用期,但我是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去上崗,這個情況怎麼處理?

回答你好,對方可以中止試用的,但hr若因實際需要為員工辦理試用期中止時,需要圍繞乙個原則,即符合「因不可抗力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無法復工、員工無法正常提供勞動」。

提問您的意思是說因為不可抗拒力因素我被隔離,單位正常運作單位不可以中止試用期,如果是企業因為不可抗拒力停工試用期可以中止,是這個意思麼?

回答對的,但單位要中止試用期的方法很多,也可以以不能勝任為由中止試用期

提問那這樣的話我試用期工資怎麼算?

那這樣的話我試用期工資怎麼算?

回答試用期的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得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任意壓低員工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員工工資標準確定了兩條原則: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提問額,就是用人單位請離我得話我是可以得到我相應的工資麼?之前單位面試的時候說試用期七天內請離得得話是沒有工資的,這個情況咋處理?

回答有工資的,用人單位不給試用期工資這種是違法的,對方如果不給你的話可以打12315進行維權

更多10條

14樓:刀冰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由此引出問題:

企業是否可以與員工協商延長試用期? 案例:某房地產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

三個月期內,公司發現王小姐表現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態度較好,所以一方面擔心王小姐的能力會不勝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給王小姐乙個機會,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夠有所提公升,在此情況下,公司倒是願意繼續留用王小姐。在此情況下,公司想延長王小姐的試用期,不知是否合法? 律師分析:

1、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是合法的。 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最長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現在公司只與員工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肯定是一種合法的約定。

2、由於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延長試用期有一定的空間。 就是因為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不到法定的最長期限,所以延長試用期才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來就是與員工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則肯定是不能再延長的了。

3、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長,公司是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的。 如果公司向王小姐表達延長的願望,而王小姐拒絕延長的話,則公司無權單方延長王小姐的試用期。因為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乙個條款,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沒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4、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長,則公司將試用期延長到六個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長,則公司與王小姐延長試用期的行為,就是一種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而且變更之後的試用期條款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超過法律對於試用期的最長規定,所以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5、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合法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方可。所以公司與王小姐變更試用期條款之後,一定要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其變更行為的合法性。 附變更協議乙份如下:

變更協議書 甲方:公司乙方:個人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變更協議如下:

原勞動合同第×條所規定乙方的試用期為三個月的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為試用期為六個月,起始日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不變。 此協議從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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