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固定期限的合同。不到期限,你提前乙個月辭職,公司同意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沒有賠償.公司不同意的話,你也可以離開,但是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2.有38條的情況的話,你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用提前1月通知。也不管是不是固定期限的合同!
也就是說第38條是36條37條的例外。優先用!
2樓:
不一定,你寫完申請書後還要按法定程式辦理,最後的結果須等公司決定才可以。
你說的「勞動者只要提前乙個月想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就可解除勞動合同」是指一般情況,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所以「下一條又說以下條件勞動者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樓:古龍荌荌
「以下條件」已經明示了不提前告之的前提條件。三十七條是一般條款,後面是特殊規定,兩者不衝突。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未到期,被顧方可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到期就可解除勞動關係。但關於合同中規定的商業秘密及其它約定需在規定期不能另行操作,比如開發的某新產品等。
另外的附條件等也屬合同一部分。
從以上兩點綜合就可完全解除合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七條是說勞動者不論是出於什麼原因只要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也就是用人單位也同意勞動者辭職並支付相應經濟補償,勞動者也同意離開單位。和平解決問題,只要雙方意見一致就不用提前通知單位,就可以離開了。
第三十七條是說勞動者要強制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三十八條所列情況下),那麼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如果沒滿三十日就私自離開,那麼所造成的單位的損失就可以由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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