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工資是否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工資發放?勞動法中有晚

時間 2022-01-22 23:22:20

1樓:簡簡單單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 晚育由各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給予表揚和獎勵。

2樓:

如果單位為你繳納了生育保險,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社保局支付,但如果沒有為你繳足,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沒有繳納,全額由用人單位支付。

你在那個省,你就看《某某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上面一定有晚婚晚育的獎勵規定。各省規定有所不同。樓上回答的肯定不對,晚婚假至少給7天,晚育假一般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增加30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六十二條還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於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

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裡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晚育假期:

女方年滿24周歲或達到晚婚年齡23周歲,且在結婚後第一次生育的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晚育假30天,男方可以享受護理假10天。晚育假和護理假期間待遇按出勤計。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產假 生育津貼】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第五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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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不死不休還要戰

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

產假是指女職工生育子女時所享受的特殊假期,一般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可享受產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產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30天),按照女方乙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療單位證明,給予20—30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90天。

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經所在單位批准,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6樓:楊瑞東

產假期間工資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工資發放,勞動法中有晚育假,晚育假7天,工資按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工資發放。

7樓:

您好,晚育增加15天,按產假前工資標準。

《勞動法》中產假期間的薪酬待遇如何規定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法》規定: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9樓:匿名使用者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休產假有規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不少於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此外,對於晚育的職工,各地還有一定獎勵假的規定。如北京市規定,晚育(24周歲以上)的女職工,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職工享受;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乙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女職工產假期間,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10樓:匿名使用者

1.在休產假時,如員工已參加了生育保險,則可以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由生育保險**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其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同時,還可以領取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支付。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支付。

2. 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得低於原收入的80%

勞動法中關於婚假、產假、工傷假、病假等假期期間工資規定

12樓:top塵封時代

婚假 病假 喪假視為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單位必須照合同約定支付 正常工資。產假期間,如果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的,則由生育保險**支付產假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若單位沒有繳納生育保險費導致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則該損失由單位承擔。

13樓:戚廣利

1、病 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

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2、探親假

根據《***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關於以上用人單位職工享受探親假的條件和探親假工資、路費待遇等問題,國發〔1981〕36號檔案和1981年4月8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等檔案作了具體規定。另外,國家對歸僑、僑眷職工和台胞、臺屬職工出境探親,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探親,國際職員配偶出國探親,也都作了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不過,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3、婚假和獎勵婚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1980年2月20日發布)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本人結婚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對方所在地點結婚,企業還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在職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應該照發工資。

職工在路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任何企業的職工結婚,如果屬於晚婚的,可以享受獎勵婚假。《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4、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關於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果企業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由企業支付。《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如果企業參加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的生育保險,並且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其標準是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畫生育條例中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 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乙個子女的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另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原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進一步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作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5、節育假和節育護理假

《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職工接受計畫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計畫生育條例,基本上對節育假作了具體規定。

6、女職工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任何用人單位對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乙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衛生部、原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頒發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衛婦發[1993]11號)進一步規定,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以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是不得超過6個月。即哺乳女職工請哺乳假最長可到嬰兒1歲半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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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檔案規定獎勵性績效工資根據單位考核發放。就 女同志產假期間有獎勵性績效工資 問題也 過 產假是法定的,若單位有檔案規定不發放,這個也合規,但從情理上說不合人情 若比任課老師的高這也不現實。我的指導意見,根據考核拿平均水平的績效工資吧。客觀的說政策在制定時沒考慮這麼詳細。回答親,你好,不享受績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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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六十二條還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我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乙個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