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修養案例分析,法律道德修養案例分析

時間 2022-04-27 12:08:23

1樓:匿名使用者

趙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頤和園遊玩,見一女孩在湖邊划船。趙某強要登船。

女孩未理,準備上岸。趙某大怒,用手向湖裡推船,欲使女孩受驚。不料,女孩驚慌落水。

趙某先是見狀得意,後見女孩沉沒,急忙下水營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問:趙某的行為與女孩被溺死有無因果關係?表現為何種罪過形式?應否追究趙的刑事責任?請說明理由。

案例分析題答案:

(1)趙某因怒推船下水,與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關係。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行為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2)趙某推船下水雖是故意的,但對女孩落水溺死是沒有預料的,趙某應當預見而未預見,表現為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因而趙某不應負刑事責任,但應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對其加以管教。

2樓:思耐躂

原某已經觸犯刑法,應該去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直接起訴他,律師會告訴你刑事加民事賠償的,因為截肢已經是重度殘疾,所以賠償應該有數十萬,他弟弟對其恐嚇,也去報案。。。公安機關自然會處理

3樓:大愛詩爽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 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所以黃某應當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音響的行為是有效的,是與之行為能力相適應的行為。其父無權要求退款。

4樓:小李飛蠅

1、原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其弟涉嫌侮辱罪

2、女青年哥可以報警或自訴到法院要求追究原某刑事責任,並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責任要求賠償。如女青年有證據證明是原某弟弟打的**可以自訴到法院要求追究原某弟弟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個屬於重傷

縱橫法律網 李梅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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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案例分析題

6樓:法律援助者之路

1、根據bai《民法通則》136條:身du體受到傷害zhi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dao1年。即回

自受傷害人應

答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侵害之日起1年內起訴。

2、2006年4月15日,訴訟時效未屆滿。因為本案中,發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訴訟時效中斷是指,一旦債權人(本案中的受侵害人)積極行使權利如:

要求賠償或進行調解,時效重新起算。

2005年4月10日和4月20日分別發生了兩次時效中斷。故而,時效的計算起點為2005年4月20日,2006年4月15日起訴,未過1年的訴訟時效。

7樓:托起藍天

人身傷害的訴訟bai期限為一年du,但如果說明中斷的理由訴訟zhi

時效可以重新dao計算。《民法通則回》關於訴訟答時效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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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1 、根據中國民法規定,9歲公民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應當由其法定**人即其父親或者母親和影視公司簽約。

2、他的父親購買房子是處分了a個人的財產,從一般意義上講是為了孩子的生活環境。可以說沒有問題,但是如果其購置房產並無改善童星生活環境之考慮或者增進童星財產價值的目的,而是據為己有則不合理也不合法。

3、c一般也為無行為能力人,若去做客得到了兩方父母的同意,則若a父親對於熱水瓶已經盡到注意義務,且熱水瓶爆裂純屬不可預料的意外事件,則該責任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原則來分攤,即c的監護人和a的監護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暖水瓶有質量問題,則主要應當由暖水瓶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違約或者侵權責任。

9樓:凡人律師

1、a父作為a監護人、法定**人,公司簽約必須經過a父同意並簽字確認。

2、a父買房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為了孩子利益改善生活環境並該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買房行為應屬合理。其他買房行為均屬不合理。

3、a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c賠償義務,但a有收入可以支付賠償,以a的收入支付。

10樓:匿名使用者

a應該由其**人即監護人代為簽約,但要徵求a同意。

a父不能隨意處分a的財產,所以是不合理的。法律保護私有財產,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的財產也受法律保護。

a父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由a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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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理想闌珊

1、 12歲的林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買手機的行為應當是無效的,他媽媽作為監護人,有權要求認定其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產生的後果是返還財產,手機商應當接受退貨,返還1200元。林母要求雙倍返還,沒有法律根據。

2、張、李二人打人時均未滿18周歲,為未成年人,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其給他人造成的傷害由其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因此,王大的損失,應當由張李二人的父母承擔。

3、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張三的遺囑為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6萬元處理方法:其中的3萬元為其妻的財產,張三的遺產為3萬元,在其遺產三萬元中,2萬元歸其女兒繼承。餘款1萬元,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張妻、張女、張父三人平均分配。

12樓:永存之罪

1.限制行為能力超過自身能力範圍外的法律行為效力待定,其買手機的法律行為因其法定**人的通知而撤銷。其母的行為可以視為對兒子法律行為效力的撤銷,是準法律行為。

但這種情況下只能認定買賣無效,而不能主張雙倍返還。

2。因為是在高中讀書,所以推定沒有獨立的經濟**,不適用民法通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可以由其父母代為墊付醫藥費。如果他有獨立的財產,比如說是繼承的遺產等,依然應該由他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民法通則不合理的地方之一)

3。遺書是特殊法律行為,需要符合法定形式才能生效。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可推定該遺囑有效。

兩萬元由其女兒優先繼承。其他的財產按法定繼承,由其父和妻子,女兒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剩下來的一萬元,也就是說他的女兒份2萬三千三百元,他的父親繼承三千三百元,他的妻子繼承三萬三千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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